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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出賣人義務 (物之瑕疵擔保 (效力 (契約解除權(359) (限制:359但:須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 因瑕疵之存在,使買賣契約目的不達或給付…
買賣
出賣人義務
物之瑕疵擔保
性質
特定物買賣
出賣人所負給付義務
擔保說〈黃〉
348:交付+移轉特定物所有權
債務不履行問題
不含給付特定物無瑕疵
附加之擔保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說(無過失責任)
契約基礎喪失說
對價均衡說
履行說〈實、王〉
348+給付特定物無瑕疵
債務不履行問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特殊債務不履行
理由
目的為獲無瑕疵之物(出賣人)
種類物與特定物應同一理論
360已明定出賣人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種類物買賣
採履行說(364)
出賣人負有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責任
瑕疵之判斷
200I
依法律行為性質或當事人意思定之
出賣人應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要件
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
瑕疵(354)
I價值瑕疵
I效用瑕疵
II保證品質瑕疵
數量短少構成物之瑕疵?
〈實〉73台上1173例:若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欠缺者,屬物之瑕疵
〈學〉
原則:不屬之
例外:已致原訂契約目的不達時,屬效用瑕疵
物之瑕疵在危險移轉時已存在自始或嗣後瑕疵
買受人善意無過失(355)
I:買受人明知瑕疵→該瑕疵不視為瑕疵
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原則: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例外:出賣人保證無瑕疵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買受人就受領標的物為檢查通知(356)
買受人檢查通知義務
例外:357:出賣人不告知瑕疵
性質:對己義務→未履行時僅發生失權效(喪失請求權)
效力
價金減少請求權(359)
性質:形成權
一經買受人行使,出賣人於其範圍內無請求權(87台簡上10例)
應減少之數
當事人協議
公式計算
契約解除權(359)
限制:359但:須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
因瑕疵之存在,使買賣契約目的不達或給付於買受人已全無利益
(92台上1625例)
法律效果:適用259、260
損害賠償請求權(360)
適用前提:缺少出賣人保障之品質或故意不告知
賠償範圍
瑕疵損害(履行利益)
瑕疵結果損害(固有利益)
因瑕疵而延伸之損害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請求權(364)
僅適用於種類物買賣
拒絕受領權
履行說
出賣人所提出之給付,未符債之本旨
擔保說
買受人行使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之法律效果
359
依259回復原狀,無須要求買受人須受領之
360
物之瑕疵使原訂契約目的不達,
得拒絕受領並請求全部債務不履行之損賠
364
表示買受人無意接受該標的物,自得拒絕之
359價金減少
買受人願意受領,但價金應調整
若拒絕受領,即無此請求權
264同時履行抗辯權
前提
出賣人尚未為對待給付
(含主給付義務或其延長、變形)
履行說:可
擔保說
交付
前
發現:可
交付
後
發現:不可(因已為對待給付)
77年第七次民庭決議
買受人主張
360或364
得主張264拒絕支付價金
359:
契約解除或價金減少
無行使餘地
360
損賠責任為原給付義務之變形,未損賠前,可抗辯
364
出賣人有給付無瑕疵之物義務,未提出前,可抗辯
359
價金減少
既決定受領,即承認已提出給付
契約解除
已解除,無264問題
權利行使時點
學說
原則
買賣標的物交付後
例外
交付前,得提前行使
瑕疵客觀上不能修補
出賣人主觀上不願修補
實務〈89台上1085決〉
同 學說
權利存續期間(365)
359為除斥期間
期間長度修正
故意不告知瑕疵,不受365II:6個月限制
責任減免之特約(366)
瑕疵擔保責任為任意規定,可特約免除或限制
例外:故意不告知者,特約無效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概念
買賣標的物權利存在瑕疵
權利客觀上不存在
權利帶有其他權利負擔
物權
債權
公法負擔
性質
依出賣人主給付義務之範圍
甲說〈通說〉
僅為§348交付+移轉所有權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為出賣人於債務不履行外附加之擔保責任
乙說
§345交付+移轉所有權+給付標的物無權利瑕疵
要件
權利之瑕疵須於買賣契約成立已存在(70台上4114例)
買受人對權利之瑕疵係善意不知情
§351本
瑕疵相對性
§351但
當事人可特約加重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
§366
原則
可特約減輕或免除
例外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買受人是否知情,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65台上119例〉
權利之瑕疵於履行前並未補正除去
出賣人自行除去
出賣人依法律規定除去(如:繼承)
買受人依法律規定取得權利而除去(如:善意受讓)
類型
權利無缺擔保§349
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就標的物有完整權利
權利存在但有欠缺
權利為他人所有(自始主觀不能)
權利上有他項物權負擔
權利上有他項債權負擔
權利上有他項公法負擔
權利存在擔保
§350
買賣契約自始客觀不能(與246競合問題)
甲有A屋欲與乙簽約,前一日A屋燒毀
§246:契約無效
§350
權利包括所有權→前提:契約有效
權利不包括所有權
早〈通〉350為特別規定
現〈通〉契約依246無效
350之權利須為有履行可能,若客觀不存在,為不可能之權利
§352
原則
債權出賣人僅擔保債權確實存在
例外
當事人特約:推定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效力
§353
出賣人未履行348主給付義務→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準用債務不履行
出賣人未履行349-35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法律效果準用
移轉財產權及交付義務
§348
I:物之買賣
交付
動產:§761
現實交付:§761I本
簡易交付:§761I但
占有改定:§761II
指示交付:§761III
不動產:§946II準用§761
移轉所有權
= 物之所有權買賣
II:權利之買賣
移轉權利
移轉權利+交付
= 所有權以外之權利之買賣
定義
§345I
契約之債之典型
§347
成立
§345II:「即為成立」
通說
僅發生
推定
之效力
買受人義務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