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罪數判斷之檢討 (連續犯 (舊刑法 (第75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 限縮至相同罪名,但仍未區分繼續犯與接續犯。,…
罪數判斷之檢討
連續犯
1935年現行刑法
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為人主觀上有概括犯意,客觀上連續實施數行為,不限同一或同種行為。法益僅需同一性質之法益;所犯數罪僅需屬於同一罪質即符合法條同一罪名之要求。
舊刑法
第75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
限縮至相同罪名,但仍未區分繼續犯與接續犯。
1929年後,實務開始對連續犯、接續犯與繼續犯加以區分。
2005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
暫行新刑律
包含相同罪名之接續犯、集合犯與包括一罪。
包含不同罪名之不罰前後行為。
第28條:凡連續犯罪者,以一罪論。
大法官釋字152號:將
同一罪名
應限縮於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
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暨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會議:將
同一罪名
限縮至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集合犯
學說見解
早期學者
稱之數行為一罪或包括一罪:大體限於常業犯之範圍。
後期學者
擴大範圍,主張包括偽造犯、收集犯、散布犯、販賣犯與常業犯。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886號判決:將集合犯解為抽象犯罪類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775號判決:將集合犯解為罪數類型
2005年修正前高等法院運用集合犯範圍僅限於常業犯。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6389號判決:認為集合犯同時為犯罪類型與罪數類型
罪數之判斷
犯罪成立之判斷
認識上一罪:單純一罪
認識上數罪
罪數之判斷
評價上一罪
包括一罪
集合犯
接續犯
法條競合: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與擇一關係
評價上數罪
犯罪競合之處斷
科刑上一罪
牽連犯
連續犯
想像競合
科刑上數罪
狹義數罪併罰,實質競合。
罪數判斷基準採法益說
法益侵害各數判斷
社會法益
靳宗立:應依具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之次數為斷。
實務見解
傾向單數姓
國家法益
個人專屬法益
靳宗立:應以被侵害人數作為侵害法益個數標準。
實務亦採肯定見解
28年上字第2764號判例:上訴人濫用職權於同時同地將某甲某丙一併看管,已侵害兩人私人之自由法益,自係一行為而犯兩項同一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法益競合
個人非專屬法益
靳宗立:財產犯罪應以其財務監督支配狀態之個數,作為法益侵害個數標準。
實務見解亦採肯定見解
28年台上字第2764號判例
法益侵害次數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