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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上訴理由」 (§377 ((廣義)判決違背法令 (是否足以「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X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上訴理由」
§377
(廣義)判決違背法令
是否足以「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V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379
判決(本身)當然違背法令
絕對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X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是否「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V
非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X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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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原審就訴訟程序的踐行,違背法律上的規定
意義
§378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法則」
實體法
程序法(包括證據法則)
§381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免除者
「案件」
§376(2018年新修法)
原則
§376 Ⅰ 本文
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度」
§376 Ⅰ ①
最重本刑(法定刑)3年以下
Q:法定刑加重,致最重本刑超過3年,是否仍屬本款的範圍?
52台上155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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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Q:判斷標準?
起訴法條標準說
檢察官起訴時所引的法條
爭議標準說
釋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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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罪名有爭執
判決法條標準說
法院判決時所引的法條
§376 Ⅰ ②-⑦
贓物罪(§349 Ⅰ)
恐嚇罪(§346)
背信罪(§342)
竊盜罪(§320、§321)
詐欺罪(§339、§341)
侵占罪(§335、§336 Ⅱ)
例外
§376 Ⅰ 但書
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諭知「有罪」之判決
§376 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依「§376 Ⅰ 但書」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
增訂理由
兼顧第三審法院合理的案件負荷,以發揮原有的法律審功能
修法理由
釋字第752號解釋
為了有效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應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