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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型審判程序(1) (VS.通常審判程序 (證據法則 (不受「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之限制), 被告的訴訟權…
簡易型審判程序(1)
VS.通常審判程序
證據法則
不受「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之限制
被告的訴訟權
「詰問權」與「聽審權」受限制
判決結果
簡易型程序只能下「有罪判決」
類型
§499-§455-1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455-2-§455-11
協商程序
§273-1
簡式審判程序
適用要件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
事證明確或無爭執(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程度)
§449Ⅰ、Ⅱ
被告在偵查中或起訴後自白(被告不爭執)
§449Ⅰ
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其犯罪
Q:被告自白得否作為簡易判決處刑之唯一證據?
肯定說
條文文義
否定說
單憑被告自白難以達「有罪判決之確信」
簡易判決處刑僅是簡化調查證據的方法,其他證據法則仍應適用
輕罪
不法內涵輕微
§449Ⅰ
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不包括「強制辯護」案件)
法律效果輕微
§449Ⅲ
所科之刑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
罰金
緩刑
協商程序
§455-2Ⅰ
案件類型
輕罪
非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審判中
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時點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簡易判決處刑前
聲請權人
檢察官
徵詢被害人意見,並經法官同意開啟協商程序
在「審判外」進行協商
法官不得參與,避免影響其心證
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
得協商之事項
§455-2Ⅲ
協商期間
不得逾30日
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認罪
§273Ⅰ②、§273-1Ⅰ 中段
( = 適用時機 )
行準備程序中,被告為有罪之陳述
Q:何謂「有罪之陳述」?
97台上210判決
承認「全部構成要件 + 無阻卻違法事由 + 無阻卻罪責事由」
法院踐行告知及聽取意見之義務
§273-1Ⅰ 後段
避免架空當事人在通常審判程序得行使之各種權利
非特定重罪(輕罪)
§273-1Ⅰ 前段
非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目的
訴訟經濟(明案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