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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於環保政策的公共選擇 (古怪的夥伴: 非法酒商及受洗者 (例一:美國南部各州限制一周的某些特 定時間或日子不可販售酒精飲料,此法令支持受洗者…
應用於環保政策的公共選擇
古怪的夥伴:
非法酒商及受洗者
定義
:用來描述不同利益團體
因某個共同利益而結盟的情形
例一
:美國南部各州限制一周的某些特
定時間或日子不可販售酒精飲料,此法令支持受洗者認為「喝酒後會做出錯誤的事情」的觀點
反對酒類觀點之
「立法者」
每當到了
選舉期間,就可以依賴這類團體的支持
「受洗者」
因其集會的有限資源(時間、金錢等)而獲益較少
「非法酒商
」或
「走私者」
在國營設施關閉
時運作,索取高價以彌補在規避法律上的額外成本。
「政府」
擁有國營酒類獨賣的稅收,此法規明顯符合政府利益
例二
:將含「高硫磺的煤礦」定為非法產品
1970年代,
「環保人士」
與
「高硫磺煤礦的生產者」
結盟,希望移除所有煤礦中97%的硫磺。
此二團體結盟謀求共同利益,即使乾淨的空氣其實可以從燃燒未經滌淨的低硫磺煤礦中獲得
命令與控制v.s簡單規則
命令與控制:
複雜法規在官僚、立法者立法、實行及執法時,加諸了龐大的資訊限制,因此造成不正當的誘因、無效率,及多餘的花費。
因複雜的法律程序,美國行政法
辯護律師團和審判律師從法規中獲利很多,訴訟費勇相當高昂。
例:在空氣清淨法案、聯邦水汙染控制法案,以控制科技處理汙染物,有時會因政府的決定不斷造成法律訴訟
簡單規則:
Epstein教授認為一般傳統的
法律方式比複雜法規有效
他主張「汙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的簡單規則
另一群人:在華盛頓和布魯塞爾的「企業遊說團」和「律師」
致力發展更困難更複雜的環保法規
把嚴厲的法規視為
「利益團體」
和
「受法規傷害的民眾」
兩者尋租的稅收,可這群團體中獲取利益
「環保團體」
獲得曝光機會,可從公眾身上籌募基金
「企業」
學到教訓,藉由開拓新市場或保護舊有市場力抗競爭者來獲利
「綠色政客」
推動看似處罰企業並保護稀有品種和地區利益的立法,獲取政治優勢
「官僚」
認為複雜又無效的立法,藉由替日趨龐大的職員和預算辯護,可以符合他們的自我利益。
背景
環境傷害,起因於:
1.「私人行為」:如有毒物質的傾倒或空氣汙染物的排放;
2.「政府政策」:如受補助鼓勵而過度灌溉等等
3.「不易控制的聯邦政府行為」:如電力發電、武器生產和測試。
1970年後的美國,主要的環保法
規以科技為基礎的命令及控制法
規取代了一般法規的補救措施。
室內空氣品質是藉由控制「電器用品」和
「二手菸的排放物」來維持
美國政府的方式是根據現存的技術,
而非直接採取必須達到空氣品質標準的方式
空氣清淨法案(the Clean Air Act)裡有規定允許汙染許可證的交換,這些行為乃為符合「最佳可取技術」(簡稱BAT)的技術條件。
環境品質是典型的「公共財」的例子,一旦提供,每個人皆可享用
政策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