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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偵查 (:!?:原型爭點1:GPS定位追蹤是否構成權利侵害之判斷標準? (資訊總量說(馬賽克理論;鑲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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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基礎概念)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為調和被告人權與犯罪真實發現,國家因實施偵查蒐集保全證據,而有必要使用足以侵害個人自由權利的強制處分,除了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依憲法23條應合於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偵察機關不得實施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強制處分,不得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而作為合法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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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由爭點A:GPS衛星定位所傳送的位置、靜止行止等資訊是否為刑法第315-1第2款的「非公開活動」? #
肯定說
1.GPS定位追蹤器可連續多日、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人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將可鉅細靡遺長期掌握他人行蹤,此等看似瑣碎、微不足道之活動資訊,經由此種「拖網式監控」大量地蒐集、比對定位資料,私人行蹤將被迫揭露(馬賽克理論)
->主觀:車輛使用人對於車輛行跡不被長時間而持續蒐集紀錄,應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地院、高院)
2.車輛移動及其位置的訊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的行動信息
->客觀:車輛使用人經車體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的隱私(106台上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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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由爭點B:警察透過GPS追蹤器蒐集車輛位置等資訊,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二款無故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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