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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的「判決」類型(2)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369 Ⅰ 本文 (「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二審」判決 (上訴有理由,…
第二審的「判決」類型(2)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369 Ⅰ 本文
「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二審」判決
上訴有理由
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
§369 但書
以「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有不當
立法目的
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第一審並未實質審理(下程序判決)
§369 Ⅱ
「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
高等法院對該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4 但書)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368
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上訴無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皆無違誤
上訴論旨不成立
原審判決並無違法或不當
第二審判決結果 = 第一審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