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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編-所有權與占有 (占有 (占有的效力: (4.占有物的使用收益:限於善意占有人推定可以使用收益,所以返還占有物時不用歸還其利益, 5…
物權編-所有權與占有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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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無主物的占有,拾得遺失物
----2.繼受取得:
........1.占有的移轉:有移轉占有的意思表示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占有的繼承 :當然移轉
占有的變更:特別的限制與擬制
----1.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的限制 $975
........1.
........2.
----2.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1.何時生效:確知沒有佔有的本權時開始
........2.特殊生效:敗訴後,訴狀送達日起開始
占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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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占有之物上請求權:若單獨行使仍為共同享有(數人共同占有時),1年內要行使
----1.返還請求權:限於外力.非占有人的意思時(被盜)。詐欺.脅迫.錯誤.遺失不得請求
----2.除去妨害請求權:此妨害是進行中的。妨害已過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預防妨害請求權
3.善意受讓: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移轉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的占有可以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
----1.效力:可以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不受原權利人的追奪
----2.要件:明知或可得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則不是善意受讓。占有改定須現實交付且交付時是善意才受保護
----3.例外949:被盜.被搶.被遺失等非原占有人的意思而喪失(被誤取)占有,2年內可向善意受讓人要求返還
........1.例外的要件:善意受讓人是在公開場所買的或向販賣同種商品的商人買的,不用返還
........2.例外的要件:該物是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用返還
6.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1.自力防禦權:被侵奪,妨害其佔有的行為可用己力防禦
----2.自力取回權:占有輔助人也可以行使
........1.不動產占有人可以在被侵奪後及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
........2.動產占有人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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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占有的回復:有權占有用962(占有的物上請求權)+949(善意受讓的例外)+767(物上請求權) 無權占有用962
----1.占有物滅失或毀損:
........1.占有人是善意占有:歸責於善意占有人時,以因為滅失或毀損所受的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
........2.占有人是惡意占有:歸責於惡意占有人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也要返還孳息
........3.占有人是他主占有人:歸責於他主占有人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2.占有人請求償還費用:必要費用:保存 有益費用:改良
........1.必要費用:a.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有取得占有物的孳息,不能請求必要費用。
.............................b.惡意占有人可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必要費用
........2.有益費用:a.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限額:增加的價值限度以內
........................... .b.惡意占有人不可以請求。
1.占有事實的推定:可以證明前後時點為占有者,推定前後期間是繼續占有中
----1.不負舉證責任: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開.無過失.繼續的占有
----2.負舉證責任:非以所有的意思.惡意.強暴.隱秘.有過失.不繼續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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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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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失物的拾得:通知,交存,招領。準用於漂流物.沉沒物
----1.認領期限:6個月
----2.請求報酬:6個月內請求償還相關費用.報酬10%,未受償時有留置權
----3.不能請求報酬:公眾出入場所由管理人受僱人拾得,受領人的家境不佳,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交存
----4.拾得人取得所有權:6個月後無人認領取得所有權。須於3個月內行使,不然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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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添附:
----1.附合:不同人的物結合為一,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肥料灑在他人土地,甲的畫裱於乙的聯
........1.[動產+不動產]:屬於不動產所有人(無正當權源下)。惡意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2.[動產+動產]:依附合時的價值共有之。若一個動產可視為主物者,其所有人取得該所有權
----2.混合:不同人的物混合為一,「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甲的金與乙的銀熔在一起
........1.依混合時的價值共有之,若一個動產可視為主物者,其所有人取得該所有權
----3.加工:加工作於他人之物而成為新物。布變成衣服
........1.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例外屬於加工人:加工所增的價值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者
----4.添附的效果:所有權是法律規定賦予的,為原始取得。
........1.消滅的動產所有權:該動產上的其他權利也同時消滅
........2.因附合所受的損害:依「不當得利」請求賠償
通則
取得時效:
----1.意義: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所有物,於一定期間後取得所有權
........1.善意無過失的占有:動產5年,不動產10年(已登記的不動產無法因時效取得)
........2.非善意或有過失的占有:動產10年,不動產20年(已登記的不動產無法因時效取得)
........3.不動產取得時效完成只有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尚須登記。能否登記?
........4.要登記的其他物權時效準用之(10.20年),不用登記的其他物權準用之(5.10年)
----2.時效中斷:遇到一定原因使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
........1.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非和平佔有,非公然佔有,自行終止占有(拋棄),非己意而喪失占有(被侵奪)
........2.喪失占有的回復:時效不中斷!行使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因被竊或遺失後的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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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
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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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相鄰關係:
----1.自然流過來的水:要容忍,不得妨礙。鄰地所有人有排水權
----2.工作物潰塞的排水:負有修繕.疏通.預防的義務
----3.不可使人為的水流至相鄰不動產(冷氣水)
----4.疏水權:水流在鄰地阻塞,可以在鄰地做必要疏通,鄰地所有人有受益時要分擔費用
----5.過水權:排水(使地乾涸.家用廢水)到河渠溝道,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
----6.用水權:自然流水自由使用,受損害可請求賠償
----7.餘水給予請求權:家用.利用土地所需可支付償金請求鄰地所有人給予餘水
----8.變更水流:兩岸不同所有人時,不得變更水流及寬度。同屬一人,留下游自然水路
----9.設堰權:有必要時可使其堰設於對岸,支付償金彌補對岸所有人損害
----10.用堰權:使用對岸在自己岸邊設置的堰。如有利益應分擔其設堰保存費用
鄰地使用:
----1.設置管線:必要時,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2.必要通行:土地完全不通公路,非完全不通但通行困難時,要支付償金
----3.禁止侵入:禁止他人與他人的氣饗侵入。例外:a.他人有通行權,b.尋找物品或動物
........c.採取枯枝.野生物.放牧牲畜:限依地方習慣且無圍障的田地牧場山林
----4.容許使用:營造修繕建築物而需使用到鄰地,限於地界旁且有必要。有損害時要賠償
逾越地界:
----1.越界建築(限房屋或價值與房屋相當的建物):
........1.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
........2.非故意沒提出異議:只能請求賠償
........3.非故意有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或購買越界土地(含畸零地),
........4.可免移去或變更:法院可依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判斷
----2.越界的枝根:有妨害時,請求刈除,不然自行刈除請求償還費用
----3.果實自落鄰地:視為鄰地所有人的,自落公用地屬於果樹所有人
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數人瓜分一個建築物的所有權而各有其部分,所有權的行使僅及於所瓜分(區分)的部分
----1.專有部分:單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構造使用上是獨立的。供大家使用時須所有權人同意且規約有約定。
----2.共有部分: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與不屬於專有的附屬物。只供特定人使用時須規約有約定。
----3.區分所有建築物基地的權利:比例擁有之,專有+所擁有的基地與共有部分要「一起」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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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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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
----1.內部關係:
........1.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管理費用:依契約,不然就依應有部分計算。租金,使用道路
........2.表決:
................1.全體同意:共有物的處分(事實上與法律上).變更(用途)及設定負擔(其他物權)
................2.共有人過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或 應有部分合計超過 2/3,沒有人數限制:
.......................................1.共有的土地或建物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土34-1
.......................................2.共有物的管理:利用保存改良的行為,不服可聲請裁定
----2.外部關係:各共有人都就共有物的全部向第三人做關於所有權方面的請求(物上請求權.相鄰的權利)
........1.回復共有物的請求須對全體為之。(被無權占有.侵奪,要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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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割:
----1.分割自由原則:法令規定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屬於形成權)
........1.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例如共有的道路,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
........2.契約定有不能分割的期限:不可超過5年,共有的不動產以契約定有管理約定者30年
----2.分割方法:
........1.協議分割:協議非議決,不適用多數決。屬於債權行為,不一定要訂立書面
........2.判決分割:不能協議決定,協議後拒絕履行時
................1.[原物分配] —> [原物分配+價金補償] —> [部分人原物+部分人價金補償]
................2.—> [原物部分分配+部分變賣.分配價金] —> [全部變賣分配價金] —> [一部分割+一部共有]
----3.分割的效力:
........1.單獨取得所有權:協議分割,登記完成時。判決分割,判決確定時
........2.應有部分上擔保物權的處理:不受影響
........3.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權利與物)
........4.證書的保存與使用:給分最多的人保管或協議之或法院指定
........5.約定的效力:
................1.共有不動產:登記後效力及於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
................2.共有動產: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於受讓或取得時知悉約定才有效力
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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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
----1.權利義務:依共同關係發生時的規定,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2.處分及其他權利的行使:依契約,或全體同意。例外:土34-1
----3.分割的限制:遺產可隨時請求分割,其餘不行!要先消滅公同關係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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