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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審查目錄 (保護範圍 (競合 (不同條文間 (§11~§14, §15~§18), 條文內 (ex.§11 (言論, 講學, 著作, 出版))…
基本權審查目錄
保護範圍
意義
為基本權利所保障之生活領域(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要素
人之要素
自然人
本國人
外國人
未成年人
胎兒
能否主張基本權利?
法人 ex.公司
非法人團體 ex.合夥
死者
事物要素
是否為基本權利所保障者?
行為
積極作為
ex.發言
消極不作為
ex.緘默
法益
ex.生命
特性
ex.單純存在
存續狀態
ex.財產
競合
條文內
ex.§11
言論
講學
著作
出版
不同條文間
§11~§14
§15~§18
列舉與未列舉間
§7~§21v.s§22
侵害
意義
加害主體妨礙目標主體之基本權
來源
國家
法律行為
公法行為
私法行為
以類似人民之角度所為者(國庫理論)
事實行為
ex.軍事演習,誤擊民宅
ex.以言論負面指涉
指名道姓呼籲或警告,甚至有抵制行動
為指名道姓提出呼籲或警告
間接效果
對人民採取某措施時,
同時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之結果
事實上之附隨效果
ex.施工造成住家品質不佳
非國家
私人間
限制合憲性
一般
法律保留
釋字第443號
憲法保留
憲法第8條規定之事項ex.24小時
絕對法律保留
須以法律為依據,
不得授權他機關
ex.生命或人身自由之權利
相對法律保留
須以法律為依據,
得授權他機關
ex.其他非關生命或人身自由之權利
無須法律保留
不以法律依據為必要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次要事項
目的正當性
ex.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適當性
必要性
衡量性
本質內涵
基本權利之核心領域
正當法律程序
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免於受國家權力不合理之侵害
程序上正當程序
國家權力在限制時,如何使其程序為正當
二階分析法
系爭利益是否為生命、自由或財產
限制之程序是否正當
相當憲法第8條
實質上正當程序
使法院得以審查法律之內容,確保公平
要求
法律須為達成合法目的之合理手段
限制最少
法律內容明確
相當憲法第23條
個別
為憲法已明文規定妥當者,如憲法第8條
受理
大審法§5
I
II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大法官解釋宣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