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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 (認定標準 (實務 (早期 (較寬鬆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誤)), 較嚴格…
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
認定標準
實務
早期
較寬鬆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誤
較嚴格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
具體指摘之內容足認原判決不當或違法
非具體理由
泛稱
採證違法
判決不公
認事用法不當
量刑太重
晚近
辯護制度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354號判決
原審是否有選任或被指定辯護人
有
被告得請求代作上訴理由書,原審辯護人亦有代作之義務
每一審級之射程 = 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為止
無
法院得行使必要的闡明權,使被告為完足之陳述
保障被告的訴訟權(有受實質救濟之機會)
浮動標準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095號判決
個案判斷(高度影響人身自由之重罪案件可採較寬鬆標準)
缺失
司法可預測性
平等權
學說
明確表達對某特定事實為爭執+說明理由
較嚴格的見解 = 提出法律問題
侵害人民的訴訟權
解決方案
辯護制度
第二審 = 事實審(覆審制)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錘定音
採「較寬鬆見解」
「具體理由」
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
審查
第一審
形式審查
有無附上訴理由
有
§363 Ⅰ
送交第二審
無
§361 Ⅲ
20日內補提
逾期未補提
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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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
實質審查
理由「具體」與否
具體
非具體
逕行以「判決」駁回
無庸命補正
民國96年新增 §361 Ⅱ、Ⅲ
立法目的
避免空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