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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原則 (同時存在原則 ([例外] (§1166 胎兒為繼承人 (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 生母為其代理人), §7…
繼承
原則
同時存在原則
§1147 繼承時點
被繼承人死亡
[例外]
§7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其個人利益保護,視為既以出生
§1166 胎兒為繼承人
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
生母為其代理人
繼承能力
§6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1 同時死亡推定
2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推定同時死亡
§1147 當然繼承原則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1148 概括繼承原則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種類與順序
血親繼承人
(順序繼承人)
§1138 順序
(除配偶外)
2.父母
如在收養關係中應為養父母
3.兄弟姊妹
半血緣也算(e.g.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1.直系血親卑親屬
§1139 近親等優先
4.祖父母
如在收養關係中為養祖父母
§1141 同一順序有數人→按人數平均繼承
配偶
(當然繼承人)
§1144 配偶有互相繼承遺產之權
應繼分
§1144 法定應繼分
配偶vs.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 1/2
配偶vs.祖父母
配偶 2/3
配偶vs.直血卑
平均分配
配偶only
§1187 指定應繼分
生前預立遺囑,指定繼承人應繼分
不得違反特留分(§1123)
§1140 代位繼承
(固有權)
要件
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or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權 非 喪失繼承權
包括被繼承人與直血卑同時死亡
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直血卑
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直血卑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出生或收養之子女?
出生
有代位繼承權
收養
否定說:避免喪失繼承權人藉收養子女間接繼承財產
繼承權
繼承權效力
標的
§1148 有限責任原則
被繼承人債務,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48 概括繼承原則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但] 一身專屬權NG
§1149 遺產酌給請求權
要件
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酌給遺產
未得相當之遺贈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開始
§1147 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保護債權人
§1153 被繼承人債務,以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1148-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之贈與,
視為其所得遺產
該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不論一般or特種贈與
僅債權人可主張,如既有遺產可滿則債權人,則無法主張
§244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
債務人之有償行為,有害債務人
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
+受益人亦知其情事
得聲請法院撤銷
§1146 繼承回復請求權
要件
繼承權被侵害
請求人
被害人、被害人法代
消滅時效
知悉被侵害:2年
繼承開始:逾10年
競合
§767 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特定物(單件物)
(物)所有權
§1146 繼承回復請求權
被繼承人之所有物(所有權) 整款打包
(物)所有權+身分權
§1145 喪失繼承權
事由
當然失權
絕對失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
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對被繼承人or應繼承人為之
應繼承人包括:同順序、前順序
e.g.斯生子沙婚生子後才被認領→不喪失繼承權
殺胎兒也算殺應繼承人
致死之故意
傷害致死罪 不算致死之故意
受刑之宣告
相對失權
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侵害關於繼承之遺囑
如侵害非關於繼承之遺囑則不適用
得因被繼承人宥恕回復繼承權
詐欺、脅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使其撤回或變更
偽造、變造、隱匿、煙滅關於繼承之遺囑
表示失權
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侮辱,經其表示不得繼承
重大虐待、侮辱
被繼承人意思表示
不要式(非書面)
得因被繼承人宥恕回復繼承權
共同繼承
遺產分割
§1164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分割自由原則)
[但]
法律另有規定
§1166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
其母為代理人
契約另約
遺產不分割契約
時效:類推適用§1165→10年
應全體同意
§1165 遺產禁止分割
10年(遺囑時效)
分割方法
協議分割 §830 準用§824
裁判分割 §830 準用§824
依遺囑 §1165
分割實行
§1172 扣還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遺產分割時應按其數額,
由該繼承人應繼分內扣還
§1173 歸扣(扣除)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財產中
→應繼財產
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但] 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
(e.g. 兒子說不要,父堅持給,那就順父意,不當成遺產)
生前特種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
無須返還
不得再受分配應繼分
特種贈與
結婚
分居
營業/創業
分割效力
§1168 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
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 §349、§350
物之瑕疵擔保 §354
§1169 負與債務人資力應擔保責任
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
對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債權附有條件或未屆清償期,
就應清償債務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1170 擔保債務之分攤
§1168、§1169之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不能償還部份,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攤
[但] 不能償還是因請求權人有過失,不得請求分擔
§1151 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在分隔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
e.g. §668 合夥契約、§1031 夫妻財產制
管理權
依§820 表決,§828 準用§820→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用益權
§827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全部均有收益權
處分權
§828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1153 債務之共同繼承
外部關係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內部關係
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繼承樣態
無人承認之繼承
step1 選定遺產管理人 §1177
繼承人有無不明
親屬會議1個月內選定
向法院報明
法院公示催告6個月以上
命繼承人於期限內繼承
step2 選任遺產管理人 §1178
無親屬會議or未於期限內選定
利害關係人or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
法院公示催告
§1178-1 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遺產管理人職務
職務內容 §1179
報告或說明遺產狀況 §1180
清償債務or
交付遺贈物
§1181 期間屆滿後(§1179- 1年以上)
不得對被繼承人、受贈人為之
§1182 債權人or受贈人
不於§1179期間內(1年以上)報明或聲明
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權利
§1184 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遺產管理人職務行為視為繼承人代理
§1185 剩餘財產歸屬
§1178期限屆滿(6個月以上)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賸餘歸國庫
§1183 遺產管理人之權利
得請求報酬
法院就遺產酌給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1174 拋棄繼承
要件
書面向法院為之
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 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期間
知悉其得繼承起3個月內
效力
§1175 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人不存在說
自始不為繼承人
§1176 拋棄順序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拋棄
應繼分→同一順序之人
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or
連祖父母均拋棄繼承
準用無人繼承規定
配偶拋棄
應繼分→同為繼承之人
與配偶
同一順序者拋棄
應繼分→配偶
1.直系卑親屬拋棄
親等近者均拋棄
應繼分→次親等直血卑
應繼分→同為繼承之人
§1176-1 注意義務
其管理之遺產,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繼續管理之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規定
§1148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清算程序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提出
§1156 主動提出
知悉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得因繼承人聲請展延
一繼承人陳報,其他視為已陳報
§1156-1
債權人聲請or
法院職權命令提出
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命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債權人以訴訟、非訟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法院得依職權命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得因繼承人聲請展延
一繼承人陳報,其他視為已陳報
清算
公示催告
§1157 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債權人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不得在3個月以下)
§1158 一定期限內(不得在3個月以下),不得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清償順序
§1159 償還債權
一定期限屆滿後(不得在3個月以下)
報明之債權、
繼承人所知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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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前未屆清償期之債權視為已到期
無利息者,債權額應扣除法定利息
公示催告(不得在3個月以下)屆滿時起~到期時止
交付遺贈
§1160 非償還債務,不得交付遺贈
§1161 債權人
不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債權
+繼承人所不知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賠償責任/返還義務
§1161 賠償責任
違法§1158、§1159、§1160→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債權人→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1161 返還義務
受有損害之債權人→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受遺贈人
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但] 繼承人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冊
§1162-1 履行程序
對債權人之全部債權
按數額比例→遺產還
[但] 不得害及優先權人
繼承開始未屆清償期之債權視為已到期
非償還債務,不得交付遺贈
無利息者,債權額應扣除法定利息
清償時起~到期止
§1162-2 違反§1162-1
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行使權力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or限制行為能力人NG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債權人→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受宥損害之債權人→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受遺贈人
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但] 繼承人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163 無限責任
不得主張拋棄繼承→制裁不正行為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遺囑
遺贈
效力
§1199 原則
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1200 例外
附有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效力
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失效
§1201 失效
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不生效力
§1205 附負擔之遺贈
遺贈附義務→以所受利益為限,附履行之責
標的物
特定物
§1202 繼承開始時
全部不屬於遺產
全部無效
遺囑另有意思
從其意思
一部分不屬於遺產
一部分無效
§1203 遺贈物上代位推定
因遺物減失、損毀、變造、喪失占有→對他人取得權利
推定權利=遺贈
§1204 用益權
遺產之使用、用益為遺贈
→終身為期限
遺囑未定收益期限
不能依遺囑性質定期限
拋棄遺贈
§1206 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繼承
§1206 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1208 遺贈無效or拋棄,遺贈之財產=遺產
§1207 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受遺贈人承認遺贈與否表示
期限屆滿無表示→視為承認
要件
受遺囑人在
遺囑生效時
仍生存
§1201 受遺贈人於遺屬發生效力前死亡→遺囑不生效力
遺贈在
遺囑人死亡時
仍為遺產
§1202 遺贈在繼承開始前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該一部份無效
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1188 準用喪失繼承權(§1145)規定
遺贈人所為之遺囑
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遺產無償贈與給特定人
單獨行為
要式行為
遺囑
§1187 遺囑自由原則
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如違反特留分,僅該違反部分無效
遺囑種類
§1191 公證遺囑
2人以上見證人
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
記明年月日
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公證人記明事由+按指印
§1192 密封遺囑
遺囑上簽名
密封+封縫處簽名
2人以上見證人
向公證人提出
非本人寫
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
公證人記明年月日+遺囑人陳述
遺囑人、見證人簽名
§1193 密封遺囑→自書遺囑
§1190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全文
記明年月日
親自簽名
增減、塗改應註明處所及字數+簽名
§1194 代筆遺囑
3人以上見證人
遺囑人口述+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
記明年月日+代筆人姓名
遺囑人、見證人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按指印
§1195 口述遺囑
遺囑人生命危急or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遺囑
口述筆記
2人以上見證人
口述遺囑+見證人筆記
記明年月日
見證人簽名
口述錄音
2人以上見證人
口述遺囑、遺囑人姓名、年月日
見證人口述遺囑為之真正+見證人姓名
錄音+當場密封
記明年月日
見證人封縫處簽名
§1196 失效
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效
§1197 認定
由見證人之一
or利害關係人
死亡後3個月內
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異議得聲請法院裁定
定義
自然人處理其死後財產或其他私權事項
單獨行為
要式行為
要式NG→無效
§1199 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1186 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經法代同意
[但] 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
依遺囑作成時判斷效力
有遺囑能力人作成→喪失遺囑能力
有效
無遺囑能力人作成→取得遺囑能力
無效
§1198 遺囑見證人
不得為之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導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人之同居人、助理、受僱人
遺囑撤回
§1219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
§1220 前後遺囑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1221 遺囑後行為與遺囑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1222 故意破毀、塗銷遺囑、記明廢棄,視為撤回
特留分
§1223 法定比例
兄弟姊妹→應繼分1/3
祖父母→應繼分1/3
父母→應繼分1/2
配偶→應繼分1/2
直血卑→應繼分1/2
§1224 算定
遺產-歸扣-債務
不必扣除§1149受扶養人、遺贈之金額
§1225 扣減
因遺贈致其應得數不足額→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扣減
受遺贈有數人→按其遺贈債額比例扣減
扣減標的
遺贈 §1225
應繼分之指定 §1187
死因贈與
[但] 生前贈與(e.g.特種贈與)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