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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 (婚生子女 (§1061 要件 (生父母有婚姻關係, 受胎在婚姻存續關係中, 真實血統聯繫(生母之夫)), §1063 婚生否認…
父母子女
婚生子女
§1061 要件
生父母有婚姻關係
受胎在婚姻存續關係中
真實血統聯繫(生母之夫)
§1063 婚生否認
原告:夫、妻、子女
行使期間
夫:知悉非婚生2年內
妻:知悉非婚生2年內
子女:知悉非婚生2年內&未成年知悉者,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1062 受胎期間推定
出生日回溯181~3023日
§1063 婚生推定
受胎在婚姻存續關係中
非婚生子女
with生母
§1065 視為婚生子女
with生父
§1064 準正
要件
生父母結婚
真實血統聯繫(生母之夫)
非婚生子女
婚前受胎、婚後出生
肯定說:依 §7 處理
否定說: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效力
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不要式行為、單獨行為)
§1065 任意認領
效力
視為婚生子女
要件
意思表示
認領人為生父本人,不得代理
非婚生子女
真實血統聯繫(生母之夫)
擬制認領(撫育)
視為認領
§1066 認領否認
否認人:非婚生子女、生母
提起訴人(生父方)負舉證責任
§1070 認領撤銷
生父認領後不得撤銷
§88、§92 基於錯誤(被詐欺、被脅迫)之認領意思表示之撤銷不適用
§1067 強制認領
效力
§1065 視為婚生子女
§1069 溯及出生時
[但]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1069-1 親權
準用§1055、§1055-1、§1055-2
要件
有事實足認為非婚生子女之父
真實血統連繫(生母之夫)
原告:非婚生子女、生母、法代(監護人)
被告:生父
生父死亡
生父繼承人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收養
要件
§1079 形式
書面
聲請法院認可
不應予認可原因
有收養無效(§1079-4)、收養撤銷(§1079-5)原因
§1079-2 被收養者為成年
意圖以收養免除扶養義務
足認收養對本生父母不利
有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認可標準
§1079-1 被收養者為未成年
養子女最佳利益
§1079-2 被收養者為成年
防止脫法行為
實質
§1076-1 本生父母同意
形式(要式)
書面+公證
法院聲請+言詞記明筆錄
不得附條件or期限
[但]
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or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不能為意思表示
§1076-2 父母已以被收養者法代身分代子女表示or同意
§1076-2 收養合意
不得代理
[但] §1076-2 未滿7歲應由法代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滿7歲未成年人應得法代同意
§1073 年齡差距
應長20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
一方長20歲以上
一方長16歲以上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長於16歲以上
§1073-1 非法定禁止收養親屬
直系血親X
直系姻親X
[但]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旁系血親6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
旁系姻親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
§1074 夫妻須共同收養子女
[但]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夫妻一方不能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75 禁止同時、重複被收養
§1076 夫妻一方被收養應得他方同意
[但]
夫妻一方不能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已逾3年
效力
§1072 稱謂
養父母、養子女
with養父母 §1077
與婚生子女同
§1078 從姓
從收養者之姓or維持原來姓
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登記前書面約定從姓
親權 §1084~§1090
與本生父母間停止狀態
扶養權利義務 §1114
與本生父母間不互負扶養義務
繼承權 §1138
與本生父母間無繼承權
with本生父母 §1077
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 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養父母與本生父母結婚
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
[但] 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
被收養時已有直系卑親屬
效力僅於未成年且未結婚者
[但] 收養認可前,已成年or已結婚者表示同意
同意:書面、公證、不得附加條件及期限
§1079-4 無效
要件
§1076-1 得父母同意NG or書面公證NG
§1073-1 為法定禁止收養親屬
§1076-2 未滿7歲由法代代為代受意思表示NG
§1073 年齡差距NG
§1079 書面or法院認可NG
§1075 為禁止同時、重複收養
§1079-5 得撤銷
要件
§1076-2 滿7歲未成年人應得法代同意NG
§1074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NG
§1076 夫妻一方被收養應得他方同意NG
效力
§1079-5準用§1082、§1083
§1082 因收養終止生活陷於困難
→得請求他方給予相當之金額
[但] 顯失公平→得減免or免除
(e.g.有過失)
§1083 收養關係終止起,回復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
[但] 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
§1079-3 時效
法院認可裁判確定時,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
[但]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終止
§1080 合意終止收養
(兩願終止、協議終止)
原則上收養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養父母死亡,養子女不得再由他人收養
§1080-1 死後終止收養
(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父母皆死亡
未滿7歲
收養終止後新法代為之
7歲以上未成年
收養終止後新法代同意
聲請人:養子女
要件
雙方合意
不得代理
書面
養子女未成年
法院聲請認可
(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自法院裁判認可時發生效力
未滿7歲
收養終止後新法代為之
7歲以上未成年
收養終止後新法代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
雙方合意共同為之
[但] 得單獨終止
(效力不及於他方)
一方收養後死亡
夫妻離婚
一方不能意思表示or生死不明逾3年
§1080-2 無效
事由
§1080 未成年法院聲請認可NG
§1080 養子女未滿7歲之意思表示由新法代為之NG
§1080 書面NG
§1080 養子女未滿7歲之聲請法院許可終止由新法代聲請NG
§1080-3 得撤銷
事由
§1080 7歲以上未成年之意思表示由新法代同意NG
§1080 7歲以上未成年之聲請法院許可終止由新法代同意NG
§1080 雙方合意共同為之NG
§1081 裁判終止收養
要件
原告:養父母、養子女、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
事由
遺棄
故意犯罪,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且未緩刑
虐待or重大汙辱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效力
with養父母
§1082 財產關係消滅
§1082 因收養終止生活陷於困難
→得請求他方給予相當之金額
[但] 顯失公平→得減免or免除
(e.g.有過失)
§983 禁婚親 (曾經滄海難為水)
身分關係消滅
稱姓、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 X
with本生父母 §1083
回復與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
回復本姓
關係
稱姓
§1059 婚生子女
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從姓
未約定or約定不成→戶政事務所抽籤
未成年前,得父母書面約定變更1次
成年後,得變更1次
法院宣告變更
事由
父母一方/雙方死亡
父母一方/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
父母離婚
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請求方:父、母、子女
§1059-1 非婚生子女
從母姓
生父認領
適用§1059
未成年前,得父母書面約定變更1次
成年後,得變更1次
法院宣告變更
請求方:父、母、子女
事由
父母一方/雙方死亡
父母一方/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
子女之姓氏vs.權利義務或負擔之父、母不一致
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1078 養子女
從養父母姓 or 維持原來姓
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登記前書面約定從姓
§1060 子女住所
未成年以其父母住所為住所
§1084 子女應孝敬父母
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