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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2)-爭點 (著手時點 (被利用人行為開始說 (被利用人之行為 = 利用人之行為), 綜合判斷說(通說)…
間接正犯(2)-爭點
著手時點
被利用人行為開始說
被利用人之行為 = 利用人之行為
綜合判斷說(通說)
利用人放任可能發生犯罪結果的因果歷程獨立運作與進行時
利用人行為開始說
利用行為——被利用人之行為(中間現象)——犯罪結果
主客觀混合理論
應從「利用人」或「被利用人」的角度予以認定?
錯誤
利用人
主觀上誤以為有意思支配,但客觀上無支配力
教唆犯說(通說)
主觀上的支配意思可涵蓋教唆故意
實際上僅使被利用人萌生犯意
間接正犯說
應成立間接正犯之未遂犯
主觀上誤以為無意思支配,但客觀上有支配力
教唆犯說(通說)
欠缺意思支配
利用人主觀上有教唆故意
間接正犯說
應成立間接正犯
被利用人
客體錯誤
視為利用人的「打擊錯誤」說
被利用人 = 利用人使用的機械性工具
個化理論
是否將「行為客體個別化」的任務交給被利用人?
X
利用人已特定被害人
被利用人的「客體錯誤」 = 利用人使用犯罪工具的「打擊錯誤」
EX:直接指明
V
利用人未特定被害人
利用人自己的「客體錯誤」
被利用人的客體錯誤在利用人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EX:僅出示照片
打擊錯誤
被利用人的「打擊錯誤」 = 利用人的「打擊錯誤」
意思支配斷裂
「利用人」對於「被利用人」的影響力中斷
間接正犯之未遂犯說
教唆犯說
被利用人在中途知情
「無身分之人」利用「有身分之人」
Q:是否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的間接正犯?
多數學說
不成立犯罪
「無身分之人」非「純正身分犯之罪」的行為主體
實務
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的「間接正犯」
本諸 §31 Ⅰ 的同一法理
逾越
「被利用人」逾越「利用人」的犯罪計畫
「逾越的部分」不成立間接正犯
欠缺「故意」與「意思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