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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錯誤 (內容錯誤(88) (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誤認救命恩人而贈予財物, 法律效果之錯誤:如誤認買賣為贈與,…
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錯誤
動機錯誤
一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視為重要,視為內容表示錯誤(88)
內容錯誤(88)
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誤認救命恩人而贈予財物
法律效果之錯誤:如誤認買賣為贈與
同一性錯誤:誤A車為B車
行為錯誤(88)
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誤言、誤取、誤寫
傳達錯誤(89)
效力
撤銷權行使之限制
表意人須無過失
採具體輕過失:與自己事務具同一注意標準
除斥期間1年 (90)
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信賴利益)責任
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要件
1、故意為詐欺行為
2、詐欺行為與表示人陷於錯誤之意思表示具因果關係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善意第三人之保護:優先適用善意取得規定
1、動產:801、948
2、不動產:759-1第二項
表意人在意思形成的過程中, 對於就其決定為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 認識不正確之意。
第三人詐欺:
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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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詐欺之第三人範圍?
通說不包括相對人所使用於締約行為之輔助人、代理人,以合理分配當事人承擔之風險
不作為詐欺:以交易習慣為判斷
意思表示之撤銷後,按114條,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