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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用益物權 (典權 (1.意義:支付典價(設定.轉典),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用途無限制用益物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2…
物權與用益物權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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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權人的權利:
----1.不動產的使用收益:若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典權期限也不能不定期限。典物出租所受損害應賠償出典人
----2.相鄰權的行使:準用土地所有人
----3.典物的重建或修繕:滅失部份的價值內修繕。若修繕超過,回贖時不得請求限度外的費用。受賠償的重建物視為繼續存在。
----4.處分典權:
........1.轉典:a.期限不能超過原典權期限,b.典價也不能超過原典價。c.若有損害須賠償原出典人。
........2.讓與:受讓人變為典權人。典地有蓋典權人的房子,典權與房子不得分離而作讓與或其他處分。
----5.典物的留買權:出典人要賣典物,典權人也可以買(與他方同樣的條件) ,收到通知10日內不以書面做意思表示視為拋棄留買權
----6.優先購買權:承典基地建築房屋,出典人要賣基地時,典權人有同樣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10天回覆)
5.典權人的義務:
----1.保管典物:不可抗力的滅失,回贖時扣掉滅失的典價(依滅失時的比例)。典權人的過失,典權人自行負責。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賠償出典人
----2.處分轉典的限制:若出典土地與房子給同一典權人,該出典人要轉讓處分時須房地一起處分
----3.返還典物:若典地上有典權人的建築物:出典人時價購買(典權人不得拒絕),或典權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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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的義務:
----1.償還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的支出
----2.瑕疵擔保:因為是有償契約,所以準用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準用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3.若同意典權人在典地上營造建築物:回贖時,依約定,無約定者須按時價補償。
........1.不補償:則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
........2.時價不能協議:聲請法院裁定。不依裁定時價補償,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
典權的消滅:滅失,公用徵收,拋棄,混同
----1.找貼(補貼找錢):典權存續中,所有權讓與典權人,典權人按時價找貼(找錢的找)。限一次
----2.回贖:形成權,出典人的權利非義務,6個月前要通知
........1.回贖人:出典人或出典人讓與所有權的受讓人向典權人或典權人讓與典權的受讓人回贖
........2.經轉典:先向典權人與最後轉典人做回贖的意思表示,典權人要向最後轉典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
........3.直接向最後轉典人回贖:a.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b.典權人行蹤不明,c.出典人不能做回贖意思表示時
........4.何時回贖:
............1.典權有期限:期限屆滿時,屆滿不贖2年後典權人取得所有權,附絕賣條款依條款,絕賣條款經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2.典權無期限:可隨時回贖,出典後30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所有權,不用再等2年
............3.期限算法:有期限改無期限,屆滿前要變更,出典時算30年(非變更時算30年)
........5.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
推定租賃關係的存在:出典人有土地及該土地上的建物
----1.出典土地:典權人跟建物所有人推定有租賃關係
----2.出典建物:典權人跟土地所有人推定有租賃關係
----3.出典土地給a典權人,出典建物給b典權人:典權人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4.租金:協議之,不能協議由法院判定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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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1.依設定的目的及方法使用土地,違反者若不改善可終止農育權。抵押也要告知限制目的方法。
----2.做特別改良:書面通知改良事項與費用,土地所有人不反對,在農育權消滅時2年內,可以請求返還改良費用(現存增價額為限)
----3.地租:土地價值變動到原本地租給付顯失公平時,可請求法院增減
----4.不可抗力至收益減少或全無:請求減免或變更使用目的,不能依原本目的使用時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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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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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效力:不動產役權vs 不動產役權.其他用益物權 ,先設定的優先
----1.不動產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1.使用供役不動產
........2.限制:選擇損害最少的方法,維持其設置的義務,設置要變更以自己費用請求變更
........3.物上請求權
----2.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的權利義務:
........1.使用不動產役權人的設置:因而享有利益者應分擔維持其設置費用
........2.可要求對價,容忍不動產役權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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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通則
3.一般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一物權
----2.優先效力:物權vs物權 依先後,物權vs債權 物權先(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3.追及效力:以物為對象時,都可追及而行使權利。但會受限於交易安全的保護
4.變動:物權的發生.消滅.變更
----1.變動:
........1.發生:原始取得(先占或時效而取得),繼受取得(買賣.互易.繼承而取得)
........2.消滅:絕對消滅(失其存在) 相對消滅(歸於新主體)
........3.變更:權利人變更,物權標的物變更,存在狀態有變動
----2.原因:
........1.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契約 「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
........2.事實:混同.取得時效.標的物滅失.繼承.徵收
----3.變動的要件:
........1.不動產物權:書面+登記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創設物權的效力)
............1.推定屬於登記者所有,信賴登記者(善意第三人)不因登記不實而受影響
............2.非法律行為(繼承.徵收.判決.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取得者,如要處分要先登記
........2.動產物權:交付(現實交付 & 觀念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簡易交付:受讓人已經占有中,等讓與合意時,就取得物權效力
............2.占有改定:沒有交付,讓與人繼續占有中。訂立契約(租賃)以代交付
............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中,讓與返還請求權
2.種類:法定主義,習慣也可創設
----1.效力範圍:完全物權(所有權) & 限制物權(定限物權,為他物權)
----2.目的:限制物權的再分類,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3.物權的客體:動產物權 & 不動產物權
----4.獨立存在?:主物權 & 從物權(附於他種權利)
----5.存續期間有無?:有期限物權 & 無期限物權
----6.應否登記:應登記物權 & 不登記物權
5.消滅的共通原因:混同 拋棄
........1.混同:同一物所有權+其他物權=所有權 b.同一物所有權以外的物權+該物的權利=所有權以外的物權
........2.拋棄:單獨行為,若第三人在其物上有其他物權,要經過第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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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
2.取得:
----1.原始取得:滿足不動產取得時效(10.20年),可登記取得地上權
----2.繼受取得:
........1.設定的繼受:
................1.基於法律行為:存續期間自由約定,未約定者最長20年(公共建設不適用)或建築物不存在
................1.基於法律規定:基地租賃承租人請求登記,一人的土地及建築物抵押拍賣其一,或拍賣給不同人
........2.移轉的繼受:受讓自他人的地上權
4.地上權人的義務:土地回復原狀,依設定的目的及方法使用土地,違反者若不改善可終止地上權。抵押也要告知限制目的方法。
----1.地租:不一定要用金錢支付,除非土地滅失,不然一定要付,無法使用也要付
----2.增減地租:土地價值變動到原本地租給付顯失公平時,可請求法院增減。沒訂地租也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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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滅:a.土地滅失(洪水),b.期限屆滿,c.第三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時,
----d.隨時拋棄:要塗銷登記才生效力。補償金:有定期限罰三年,沒訂期限:前一年要通知或罰一年,非地上權人的原因可以減半,土地所有人的原因可以免罰。
----e.欠租2年可終止:1.先給期限償還,不還則意思表示通知終止,2.已被抵押要通知抵押權人,3.被讓與,受讓人要付積欠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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