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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權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45 (獨立上訴權 (認定時點 (「上訴後」喪失身分 (不影響上訴的合法性 (法院仍應予裁判)),…
上訴權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45
獨立上訴權
意義
不受被告的意思所拘束
以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己的名義為之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認定時點
「上訴時」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身分
「上訴後」喪失身分
不影響上訴的合法性
法院仍應予裁判
前提要件
被告生存
被告死亡
上訴時
訴訟主體已不存在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無獨立上訴之餘地
上訴不合法
VS. 「檢察官」之上訴權
上訴後
上訴審應依 §303 諭知「不受理判決」
Q2: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同時也是「自訴人」,應如何適用?
當事人
§344 + §3
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344 Ⅱ
基於其訴訟角色
僅得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
被告
§344 Ⅰ、Ⅵ
為自己之「利益」上訴
§344 Ⅰ
主動上訴
§344 Ⅴ、Ⅵ
擬制(職權)上訴
立法目的
原審科處的刑罰效果嚴厲,若是有所不當或違法,將造成嚴重的侵害,故應力求審慎為之
上訴範圍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刑
Q1:何謂被告的「上訴利益」,其判斷標準為何?
不同種類的判決
比較標準
判決主文
Q1-1:被告對於原審的「程序判決」(免訴、不受理)上訴求取「無罪」的實體判決,是否有上訴利益?
Q1-2:原審為「宣告保安處分之無罪判決」,被告上訴求取「無罪判決」,是否有上訴利益?
同種類的判決
有罪的科刑判決
其他
公訴案件之檢察官
§344 Ⅰ
客觀性義務(§2 Ⅰ)
上訴權不因被告死亡而有限制(單獨上訴權)
VS.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上訴權
可為被告之「不利益」(§344 Ⅲ)與「利益」(§344 Ⅳ)上訴
(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346
代理上訴權
意義
受被告的意思所拘束
以被告的名義為之
上訴人 = 被告
Q3:若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以自己的名義上訴,是否可補正?
釋字第306號
自訴案件之檢察官
§347
獨立上訴權
意義
不受被告或自訴人的意思所拘束
客觀性義務(§2 Ⅰ)
可為被告之「不利益」與「利益」(§344 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