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權人
當事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344 + §3
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被告
公訴案件之檢察官
§344 Ⅰ
§344 Ⅱ
§344 Ⅰ、Ⅵ
客觀性義務(§2 Ⅰ)
基於其訴訟角色
為自己之「利益」上訴
僅得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
§344 Ⅰ
§344 Ⅴ、Ⅵ
Q1:何謂被告的「上訴利益」,其判斷標準為何?
不同種類的判決
同種類的判決
比較標準
判決主文
有罪的科刑判決
§345
§346
獨立上訴權
意義
自訴案件之檢察官
§347
不受被告的意思所拘束
認定時點
「上訴時」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身分
前提要件
被告生存
被告死亡
上訴時
上訴後
訴訟主體已不存在
上訴審應依 §303 諭知「不受理判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無獨立上訴之餘地
上訴不合法
上訴權不因被告死亡而有限制(單獨上訴權)
VS. 「檢察官」之上訴權
VS.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上訴權
Q2: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同時也是「自訴人」,應如何適用?
「上訴後」喪失身分
不影響上訴的合法性
法院仍應予裁判
以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己的名義為之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代理上訴權
意義
Q3:若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以自己的名義上訴,是否可補正?
受被告的意思所拘束
以被告的名義為之
上訴人 = 被告
獨立上訴權
意義
不受被告或自訴人的意思所拘束
客觀性義務(§2 Ⅰ)
可為被告之「不利益」與「利益」(§344 Ⅳ)上訴
主動上訴
擬制(職權)上訴
立法目的
上訴範圍
原審科處的刑罰效果嚴厲,若是有所不當或違法,將造成嚴重的侵害,故應力求審慎為之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刑
其他
Q1-1:被告對於原審的「程序判決」(免訴、不受理)上訴求取「無罪」的實體判決,是否有上訴利益?
釋字第306號
可為被告之「不利益」(§344 Ⅲ)與「利益」(§344 Ⅳ)上訴
Q1-2:原審為「宣告保安處分之無罪判決」,被告上訴求取「無罪判決」,是否有上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