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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效力30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於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身分關係依法應登記事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得處分事項調解不成立…
調解
效力30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於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身分關係依法應登記事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得處分事項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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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
按應行程序進行裁判
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
一造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
意定非訟化審理33、36
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35
準用民訴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第三人得準用民訴法第五編之一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程序之轉換
調解轉裁判28(無調解實益)
裁判轉調解29
合併調解26
相牽連之家事事件
相連之民事案件
調解前置主義23
甲乙丙戊類強制調解,丁類事件不一定有相對人而無強制調解
不得處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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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合意請法院為裁定
2、合意聲請與不得處分之事件合併為裁定(牽連、合併、附帶請求)
3、當事人僅就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