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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 (憲法變遷 (界限 (不得喪失特質 (同一性, 核心內涵, 連續性), 以憲法規範之價值體系為基礎, 憲法優位, 明確之憲法條文,…
憲法學
憲法變遷
界限
以憲法規範之價值體系為基礎
憲法優位
明確之憲法條文
核心內容
不得喪失特質
同一性
核心內涵
連續性
現代意義
法律與社會之緊張關係
透過釋憲產生憲法變遷
其他憲法變遷之方式
進步的知識
變動的價值觀
社會因素
社會規範
時代演進
憲法原欲規範之事實改變
普通法律之具體化
林紀東認為
國會制定法律
國家運作發生事實的規範效力
承認之必要性
若長期不變
失去效用
過度柔變
導致立法失效or司法政治化
形式上不變
透過立法作用or司法解釋轉變
證明憲法實力
古典憲法變遷態樣
Jellineck
憲法修正
憲法變遷
徐道鄰
憲法規範與憲政實際的關係
憲法與其法規範效果
一致
憲政遵守憲法
正常
憲法從於憲政
修憲
不一致
憲法變遷
法外運行
形式上未傷及憲法運作
法無落實
條文所訂之權限無法行使
兩者關係不正常
憲政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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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扭曲、轉換憲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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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憲法
固定性規範
(遇)環境變遷
(選擇)剛性or柔性
(維持)憲法生命力
憲法變遷
概念
憲政運作與憲法文義落差
因為憲法解釋與憲政慣例影響
釋字第392號
憲法解釋
特性
憲法統一性
最大效力原則
和諧解釋原則
合憲性解釋原則
方法
法律解釋目標
發現合憲且正確之結果
創造法之確定性與可預測性
一般法律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
文法解釋
文脈解釋(釋字第392號)
體系解釋
歷史解釋
目的性解釋
法律不法之解釋
法之續造
結果考量
原則
依法論法
例外
憲法意圖不明確
一般解釋有過多說法
合目的性之政治決定
憲法意圖明確
嚴格執行令人難接受
放棄嚴格適用(須有理由)
宣告方式及時間效力
宣告方式
應不再適用
釋字第603號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X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第598號
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應停止適用
釋字第362號
僅宣示牴觸憲法意旨
釋字第166號
有合憲解釋意旨,又附帶說明提示建議
釋字第265號
裁判方式
有違憲之虞
單純違憲確認
因違反平等原則而生之
對立法形成自由之尊重
避免法律真空
立法懈怠
定期失效
以解釋直接補充法律
必要性
解釋原因
社會變遷
條文規定有漏洞
使用文字過於抽象
高度開放性而空洞
機關
設置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
保障憲法最高性
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制憲力
意義
先於憲法之力量
有效創造憲法,具規範效力
確定法秩序之基本原則
確立制度之力量
政治性意志
思想發展
中世紀「根本法」思想
限制君主之自然法
近代啟蒙自然法
固有權
立法權
美國麻瑟諸塞憲法
自然權與自然正義之具體化
憲法v.s法律
法國革命憲法之制憲力思想
代表原則
制憲力&修憲權
德國學者卡爾˙施密特之制憲力理論
安休茲
立法、憲法訂立,為國家最高功能
施密特
憲章&憲律
制憲力之下的修憲權
本質
主體
能做政治決斷之有權者
有權者之代表
判斷(是否為制憲力?)
多數人
被統治者參與
參與者思慮成熟
界限
超實定法之法原則
人權
人性尊嚴
民主原則
制憲力v.s革命
制憲力
恆常存在
憲法產生後,轉化為修憲權
具革命性質
革命
現有統治者之敵人
非法方式
憲法修改
界限
無限制說
有限制說
自然法論
制憲力從屬型
釋字第499號
界限結論
共和國原則
民主原則
權力分立
法治國原則
民生福利國原則
保障人性尊嚴之基本權
形式
就憲法本文增修
增補式
施密特作之分類
憲法毀滅
憲法去除
憲法破棄
形式意義的憲法破棄
實質意義的憲法破棄
憲法停止
程序
立委1/4提議
3/4出席
出席者3/4決議
公告半年
公民複決有效同意1/2
通過
使國民預知目的
透明公開原則
憲政慣例
意義
非正式法源
補充現有體系
成熟時(有法之性格)
成為憲法習慣法
根據經驗而產生效力之規範
釋憲機關與憲政慣例之形成
釋字第387號
否定行政院長隨總統任期而總辭之慣例
與主權在民不符
屬違憲行為反覆為之
不生法之性格
釋字第419號
副總統可否兼任閣揆案
在非常時期(戒嚴&動員)有兩例
有違憲之虞
不可視為憲政慣例or憲法習慣法
大法官未區分憲政慣例與憲法習慣法
要件相同
長時間慣行
法之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