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告訴:程式 (告訴代理人 (§236-2 (立法理由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已考量受指定人的資格及能力), 「代行告訴人」不得再委任代理人),…
告訴:程式
告訴代理人
§236-1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偵查中
無準用 §29、§33
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
無閱卷權
審判中
無準用 §29,部分準用 §33
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
具備律師資格者有閱卷權
§236-2
「代行告訴人」不得再委任代理人
立法理由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已考量受指定人的資格及能力
方式
§242 Ⅰ
書狀或言詞均可,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Q:檢察官以告訴乃論罪起訴,但未經合法告訴,能否於起訴後補正?
實務
肯定說
若不許補正,諭知不受理後,可能再行起訴,徒增程序的繁瑣,並無實益
在告訴期間內,告訴權人得為告訴的補正
補正方式
實務
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補送至法院
學說
逕向法院為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