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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範圍 (「實質上、法律(裁判)上一罪」案件 (在上訴人得上訴的範圍內 (一部上訴 (§348 Ⅱ (Q:「有關係之部分」,應如何解釋?…
上訴範圍
「實質上、法律(裁判)上一罪」案件
在上訴人得上訴的範圍內
全部上訴
一部上訴
違反的效果
上訴審若對於表明不予上訴之部分加以審判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348 Ⅱ
Q:「有關係之部分」,應如何解釋?
實務「22台上1058判例」
情況
對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一部上訴者,如與其他部分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之部分
執行刑與宣告刑
罪、刑與保安處分
刑之量定與犯罪
對於數罪中之一罪上訴,其刑之執行部分
緩刑與罪刑
主刑與從刑
意義
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
視為亦已上訴
效果
「上訴不可分」
要件
上訴部分「合法」(程序)且「有理由」(實體)
經「上級審」認定有「實質上、法律(裁判)上一罪」關係
「數罪併罰」案件
在上訴人得上訴的範圍內
全部上訴
一部上訴
違反的效果
上訴審若對於表明不予上訴的部分加以審判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
§348 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