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教宗之死 (2 安樂死定義 (案例 (台灣 (台灣人遠赴瑞士安樂死 2年前已有案例Link Title, 釘妻翁:國家害我殺人「如有安樂死…
教宗之死
2 安樂死定義
DNR內容 管路移除意旨
DNR(Do Not Resuscitate)指的是病人本身簽署意願書或經由家屬簽署同意書,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予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依據2000年6月公佈實施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罹患末期疾病的病人有權利選擇DNR,在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以較有尊嚴的方式自然離開人世,免受人工維生醫療拖延時日的痛苦。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五、七條。
-
台灣相關法規
決策者 代理人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前述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所謂的最近家屬是指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叔伯、阿姨、姪女、外甥等)、一親等直系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丈人等)。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
若家屬間對於DNR與否的意見不一時,該聽誰的?
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選擇DNR時,只要由其中一人簽署即可。若親屬間意見不同時,則依家屬先後定其順序,也就是病人配偶的意見優於其成人(子女、孫子女),餘此類推。若同輩份(病人的父親與母親、或兄弟姊妹之間)的意見不一致,其中一人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意願書」與「同意書」有何不同?
對於安寧緩和醫療之選擇,由意願人(也就是本人)簽署者,稱為意願書,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並在意願書上簽名。當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親屬簽署者,稱為同意書。同意書只要家屬一人簽署即可。
所衍伸之倫理議題
醫療立場 家屬立場 不傷害 行善 自主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於2017年5月提出關於『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
一、尊重要求「安樂死」或「醫師協助自殺」的末期與重症病人及其家屬,並同理及照顧他們所受的身體、心理、社會及靈性各層面痛苦。
二、死亡是生命的自然歷程,所有末期與重症病人都應該受到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包括能即時且公平的得到高品質的安寧緩和醫療,以緩解病人及其家屬身心靈的痛苦、確保生活品質及生命尊嚴。
三、本學會不支持「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刻意結束病人生命,不是解決病人痛苦的好方法,反而可能讓病人失去妥善緩解痛苦的機會。
四、社會關注「安樂死」議題,應先確認末期與重症病人都已經得到良好的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如果他們都能夠得到良好照護,安樂死議題將能在社會中以理性、多元的對話方式討論。
3 何謂自然死
-
並非放棄治療
「治療無效,家屬決定讓他/她好走」
「選擇不CPR,家屬讓他/她好走」
「醫療團隊盡力了,家屬選擇不再讓他/她痛苦」
「感謝醫療團隊搶救,家屬選擇安寧善終」
面對無法救治、心跳停止的病人,不實施CPR(心肺復甦術,包含壓胸和電擊),其實是「讓病人自然的走」(allow natural death),並不是「放棄治療」
-
4 何謂尊重真正人的尊嚴
末期生命尊嚴探討
一個人的生命權到了最後不一定可以自己決定,過度強調生命權的絕對地位,反而造成自主權保障不足。病人自主權利法彰顯生命權與醫療自主權不該是衝突的緊張關係,而是互補的一體兩面。唯有具備自主決定的可能性,生命價值與主體性才能充分展現。
醫療政策相關
非末期病人不能拒絕包括人工營養、流體餵養及其他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醫療及照護措施。因為還有不少例如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或長期昏迷以呼吸器維生的病人,病情已進展到無法治癒的地步,卻因法律規定而無法善終。
未符合末期定義的病患而言,醫師會繼續給予各種醫療或急救措施以延長病人生命。這些措施雖然能夠阻擋死亡,卻只是透過高科技暫時維持生命跡象,本質上是徒增病人痛苦,讓病人活得毫無尊嚴,屬於無效醫療的作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