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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犯罪參與 (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之罪 (實務 (「有」身分之人 (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 「無」身分之人 (§31 Ⅰ…
身分犯:犯罪參與
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之罪
實務
「有」身分之人
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
「無」身分之人
§31 Ⅰ
「擬制」成立該罪的共同正犯或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學說
「有」身分之人
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
「無」身分之人
在「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的部分
本即可成立該罪的共犯
無須透過 §31 Ⅰ 的擬制
在「共同正犯」的部分
無法成立該罪的正犯
§31 Ⅰ 乃立法錯誤
只能成立該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
共同違犯「不純正身分犯」之罪
實務
「有」身分之人
成立「不純正身分犯」之罪
「無」身分之人
§31 Ⅱ
「通常之刑」 = 基本構成要件之罪(通常之罪)
學說
「有」身分之人
成立「不純正身分犯」之罪
「無」身分之人
本即可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罪」
無待 §31 Ⅱ 規定(贅文)
共同違犯「雙重身分犯」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