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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 (判決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上訴不合法), 審級構造 (§394 Ⅰ (功能…
上訴第三審
判決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上訴不合法
審級構造
§377
法律審
§394 Ⅰ
事後審查制
功能
不重新爭執事實,僅審查「訴訟程序的踐行」與「適用的法律」有無違背法令
審理
原審法院
§384
§385
第三審法院
審理原則
調查範圍
程式
§382 Ⅰ
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段
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後段
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前段
應敘述上訴理由
§383
他造當事人提出答辯書
上訴不可分
Q:犯罪事實一部「得」上訴第三審,但是他部「不得」上訴第三審,應如何處理?
通說、實務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案件,其一部為不得上訴之罪,一部為得上訴之罪
由於「審判不可分」,自應認為皆得上訴第三審
限制
訴訟經濟
案件類型
§376
上訴理由
§377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