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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二審 (判決 (上訴不合法,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審理 (特別規定 (§371 (立法目的…
上訴第二審
判決
上訴不合法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審理
特別規定
§366
調查範圍
經上訴的部分
§371
被告一造缺席判決
立法目的
防止被告藉由提起上訴又不到庭的方式,拖延訴訟程序的進行
§365
「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Q:「上訴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如何處理?
原則
§364
準用第一審的審判程序
程式
§361 Ⅱ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361 Ⅲ
未敘述上訴理由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審級構造
覆審制
第二審是「第二個事實審」
對於「上訴部分」完全重複第一審的審理程序
缺點
耗費司法資源
修法方向
考慮邁向「續審制」
優點
慎重
管轄
§361 Ⅰ
地方法院:第一審 → 高等法院: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