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上訴通則 (上訴權人 ((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346), 自訴案件之檢察官 (§347),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45),…
上訴通則
上訴權人
(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346
自訴案件之檢察官
§347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45
當事人
§34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適用
法律效果
規範目的
例外
上訴範圍
§348 Ⅰ
「數罪併罰」的案件
§348 Ⅱ
「實質上、法律(裁判)上一罪」的案件
上訴權的喪失
捨棄
撤回
上訴程式
期間
§349
10日
送達判決後
應受送達人且有權獨立上訴者
書狀
§350 Ⅰ
原審法院
上訴制度
審級構造
立法例
「續審制」
繼續第一審的審判
原審已調查的證據,無庸再重新調查
「事後審查審制」
第三審
書面審理
§377
僅審查原審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394 Ⅰ 本文
不重新認定事實
「覆審制」
第二審
完全的重複審理
§364
必須重新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
上訴效力
下級審的判決,一經合法上訴
移審的效力
展開上訴審的訴訟關係
原審法院應將卷證送交上級法院
阻斷(判決確定)的效力
阻止
確定力
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