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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下) (父母子女 (收養子女 (終止收養 (效力 (未成年者 (法院裁判時)), 雙方合意 (但書 (未成年經法院)),…
民法-親屬編(下)
父母子女
從姓
未成年前
父母書面約定
成年
得變更
變更次數
一次為限
婚生子女
否認子女之訴
提起
夫妻之一方
子女
2年
認領
效力
溯及出生時
生父
認領前
無法律上親屬關係
認領後
不得撤銷
生母
無須認領
視為婚生
收養子女
收養者年齡
大於
被收養
20歲
夫妻之一方
收養他方之子女
長於16歲以上
不得收養
輩份相當
六親等
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
五親等
旁系姻親
效力
溯及收養契約成立
終止收養
效力
未成年者
法院裁判時
請求給與相當金額
雙方合意
但書
未成年經法院
準正
撫養義務
夫妻互負
免除
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未成年之監護權
選定監護人順序
家
家長
最年長者
親屬會議
5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