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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1) (意義 (主觀上 (為自己犯罪的意思), 客觀上 (操控或利用他人的行為(他人的行為 = 犯罪的工具)), 目的 (實現犯罪)),…
間接正犯(1)
意義
主觀上
為自己犯罪的意思
客觀上
操控或利用他人的行為(他人的行為 = 犯罪的工具)
目的
實現犯罪
(直接)正犯後之(間接)正犯
意義
被利用人的行為成立「直接正犯」
利用人仍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類型
利用「組織支配」的行為
「借刀殺人」之計
利用他人的錯誤
利用他人的犯罪決意
Q:是否過度擴張間接正犯的成立範圍?
成立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被利用人的行為具有「工具適格」
意義
被利用人的行為 = 利用人的犯罪工具
被利用人不具犯罪的可罰性 (vs. 正犯後之正犯)
類型
利用他人「欠缺違法性」的行為
利用他人「欠缺罪責」的行為
欠缺不法意識(禁止錯誤)
欠缺有責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
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利用他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
欠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欠缺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Q:利用他人「非刑法上的行為」?
肯定說(少數說)
否定說(通說)
利用人應成立「直接正犯」
被利用人的行為是由「利用人的意思」所支配
利用人(幕後指使者)—— 被利用人(工具人)
利用支配關係
構成要件之一部或全部是由「被利用人的行為」所實現
vs. 直接正犯
主觀構成要件
實現構成要件的故意
其他特別的主觀要素
利用他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