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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th刑庭決議X強制辯護X指定辯護人
Link Title (:!?:原型爭點1:強制辯護制度之目的(編按:強制辯護應屬於誰的權利?),…
106.12th刑庭決議X強制辯護X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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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由爭點1:強制辯護案件,第一審判決後,「未教示」被告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致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逕行提起上訴,上訴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之前,第二審法院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
(106年第12次刑庭決議)
肯定說
:fire:106年第12次刑事庭會議甲說、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
在辯護倚賴權未受合理照料下,自被告防禦權受侵害的立場觀之,上訴第二審的限制條件,應有所退讓。第一審法院之辯護人因尚且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第一審法院本可以適當之方法,提醒被告,若漏未處理或原辯護人違背職責,第二審法院仍應指定辯護人,俾強制辯護制度所保障之辯護倚賴權能有效發揮(編按:請新的辯護人來寫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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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106年第12次刑事庭會議丙說、高院105年上訴2934號裁定、錢建榮法官
當被告對第一審判決已遵期提起上訴,但因未由原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致未能敘述具體理由,法院應善盡其對被告有利注意事項之注意義務,以書面、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被告有請求第一審辯護人代作上述理由書的義務,在法院以適當方式告知被告前,均不得逕依刑訴第367條前段、372條等規定為程序判決
(錢法官:原審辯護人才是最適合寫上訴理由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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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說
:red_flag:新論證
:star:106年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5年台非字第67號判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1.既已有原審之辯護人(包括選任辯護人及指定辯護人)可協助被告提起合法之上訴,在該案件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之前,尚難認第二審法院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合法上訴或為被告辯護之義務與必要。
2.第一審選任或指定辯護人是否善盡協助被告上訴之職責,以及被告是否及如何要求第一審選任或指定辯護人代為或協助其為訴訟行為,要與被告於第二審實體審理時未經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情形有別,亦非居於公平審判地位之法院所應介入。
3.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第二審法院必須指定辯護人命其代為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
(編按:雖然已承認原審辯護人有義務寫上訴理由,但法院不告知被告有此權利,辯護人不理會也不會怎樣)
:pencil2:公平法院原則
:check:法源:憲法保障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之基本權
:check:內涵:令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法院得於發見真實、維護被告權益兩相兼顧要求下,立於獨立、超然地位,公正、無偏私地行使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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