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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扶養 (順序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1115 (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
第五章 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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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1115
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夫妻§1116-1)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1116
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夫妻§1116-1)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家屬。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長。
六、 夫妻之父母。
七、 子婦、女婿。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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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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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1118-1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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