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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一 水與火 ((二)抽象危險 173 174 (抽象危險 173 (現住放火罪) 174 179 180
客觀 …
公共危險罪
一 水與火
(二)抽象危險 173 174
抽象危險 173 (現住放火罪) 174 179 180
- 客觀 :放火行為造成(房屋或公眾運輸工具)燃燒的狀態形成公共危險
實務:認為若為放火行為,行為人不算入人數中。但是在失火行為,行為人必須算入人數中
- 主觀:故意
Q:行為人誤以為有人而放火實則沒有人?基於173故意包含174=173未遂與174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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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體危險犯
- 客觀:放火燃燒他人或自己之物+
A實務採效能喪失說-燃燒的狀態須達到喪失效能的程度
B學說:延燒的可能
Q:若為無主物?實務應視其為他人之物
2.主觀: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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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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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道路交通185 185-3 185-4
(一)妨礙公眾往來罪185
客觀: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生往來之危險。
『以他法』依照實務見解1.不以全部壅塞或發生時害為必要2.是否夠成本罪應相互參照所有機車騎士之作為以觀察不得單獨個別予以切割判斷3.{須達足以危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例如併排單純只有一輛車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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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85-4肇事逃逸
行為主體:駕駛-己首犯
客觀:駕駛動力車輛並肇事**逃逸
肇事A實務見解:僅有過失與無過失B學說只要事故與行為人有關
逃逸:通說實務不僅為單純身體離去,也含不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
主觀:故意
客觀處罰條件**:致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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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危險物品(爆裂物槍與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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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危險物品186 加重持有危險物品187
1.客觀構成要件:製造**販賣**運輸
製造:係指加工於製造,已達組合即可成為槍
販賣:近期實務見解專指賣出,不含意圖營利而買入
- 主觀:認知其有殺傷力,實務:無認知絕對是無故意
3.違法性: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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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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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違背建築成規罪(空白構成要件)
- 行為主體:承攬人監工人(純正身份犯)通說建築師並非監工人
2.客觀:違背建築承規致生危險
3.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