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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普通效力 (同居義務(1001) 此為婚姻之本質 (例外:不宜同居 事實上不能 不堪, 別居制度vs事實上別居 …
婚姻
普通效力
同居義務(1001)
此為婚姻之本質
例外:不宜同居 事實上不能 不堪
別居制度vs事實上別居
前者:有成文法明文規定之要件效果,為一法制度
後者:無法規定,委由學說判例解釋構成體系。
家庭生活費用&家事債務之清償
1003-1
維持家庭共同生活(婚姻共同生活體)所必要之費用。
又婚姻共同生活體,並不以共同居住一處為必要
就此所施之債務:連帶負責
日常家務代理權 (1003)
稱姓 (1000)
貞操義務 (從1052推導而出)
婚姻之要件
形式要件:982-->無效(988)
實質要件
非受詐欺或脅迫 (997)
--> 發現終止後6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法定結婚年齡 (989)
男18女16--> 違反得撤銷
但書:已達年齡or已懷胎,不得撤銷
若在訴訟中,已達結婚年齡?
實務:撤銷婚姻之訴訟不會因此受影響。
蓋有無達結婚年齡,已起訴時為斷
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996)
--> 常態回覆後6個月內得撤銷
未成年人,應得法代同意 (981)
----->違反,法代有撤銷權(990)
990但書:知悉>6個月,結婚>一年,已懷胎 不得請求
父母無正當理由而反對?
實:法院可以睡同意權濫用而拒絕法代的請求。
林:民148權利濫用。反對要符合『損害子女為目的』之要件有困難,若真有符合,應不是同意權之濫用,應該是撤銷婚姻權的濫用才對。
有結婚能力(理解結婚之意&效果)
雙方意思一致(通:實質意思說,內心卻有結婚之意思)
禁婚親(983)--> 無效 (988)
非不能人道(995)-->得撤銷
但書:知悉不能治癒>3年
無監護關係(984)---> 得請求法院撤銷 (991)
但書:>1年
重婚 (985) --->988 988-1 J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