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環衛 各論1 生物偵測1.6 (職業衛生之 危害的評估 暴露評估 (生物偵測 (指標選擇基準 (生物偵測指標物須具適當的靈敏度:在產生健康效應…
環衛 各論1
生物偵測1.6
職業衛生之
危害的評估
暴露評估
環境偵測
利用作業環境監測調查工作環境中有何種汙染物與有害物的存在,並測定其濃度高、低或數量大小,以評估其是否超過容許濃度或容許暴露量之規定
其缺點是由於各種防治設備與防護具的使用,環境汙染物濃度與真正進入人體的汙染物差異甚大,但由於方便且可行性高,目前我國法令仍以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
指為掌握工作者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工作者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
生物偵測
指標選擇基準
生物偵測指標物須具適當的靈敏度:在產生健康效應濃度以下,生物指標物偵測之濃度與外在暴露有害物濃度應有線性關係
分析方法與受偵測者生理變異都應在可接受範圍之內
生物偵測檢體採集應儘量降低受偵測者的不適感
生物偵測指標物須具備專一性:外在暴露有害物-生物偵測指標物-健康效應(健康危害徵兆), 在理想情況下三者間應有專一的對應關係
進行健康危害評估時,生物偵測指標物應選擇與健康效應關係密切者
適用情況
定量與體內劑量有關之非毒性生物效應->如血中SOD抗氧化酵素含量與皺紋之影響
直接測定參與目標分子反應的化性分子數目->如檢測福島核災附近居民體內攻擊甲狀腺素的碘131
測定生物檢體內某化學物質及其代謝物的含量->如鉛管工人檢測血液中鉛的含量
定義
採取勞工之血液、尿液或其他人體檢體,分析其毒物或代謝物之種類與濃度,以作為有害物暴露程度之指標,或測定所吸收的毒物影響勞工體內新陳代謝之程度,如砷可由毛髮中檢出,鉛可由血中或尿中檢測到
1980年歐盟與美國工業衛生專家在盧森堡聯會中定義「生物偵測」為“採集生物檢體,分析檢體中有害物質或其代謝物的濃度,再與設定的標準對比,評估人員的暴露與健康危害情形,並於必要時提出改善建議
目的
評估人體化學物質的總暴露吸收劑量,不管它是經由何種途徑進入,是要避免過量毒性化學物質之暴露所造成的健康危害
生物偵測結果可以提供暴露吸收有害物更直接而有力的證據,提高健康風險評估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