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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 概論1 環境影響評估1.1.1 (環境影響評估定義 (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
環衛 概論1
環境影響評估1.1.1
環境影響評估定義
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
種類
有
影響環境之虞
之
政府政策
有
影響環境之虞
,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
妨害水體用途
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
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下列
政策
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畜牧政策
交通政策
能源政策
廢棄物處理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水利開發政策
礦業開發政策
其他政策
工業政策
政府政策,指與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
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之事項
開發行為
其範圍包括該
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下列
開發行為
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
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不良影響
,指開發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
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
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
、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
污染公害現象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目的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