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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 概論1 環境影響評估1.1.2 (評估程序 (第二階段 (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
環衛 概論1
環境影響評估1.1.2
評估程序
第一階段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審查結論
許可
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
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
環境影響說明書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二階段
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
,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於
新聞紙刊載
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將
環境影響說明書
分送有關機關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
舉行公開說明會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範疇界定
主管機關
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界定之事項
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開發單位
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
現場勘察並舉行聽證會
,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聽證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
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審查結果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評估書經主管機關 認可後
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
刊登公報
。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