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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源 (四、一般原理原則 行程§4 源自憲法 保障人民基本權、國家分權...y (比例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目的手段間的均衡…
行政法的法源
四、一般原理原則
行程§4
源自憲法
保障人民基本權、國家分權...y
明確性原則:
法治國,國家行為應可預見、可量度。
法律明確性:
如何適用、效果為何、得以決定舉措。
釋423:預見可能性、理解可能性、司法審查可能性
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程§5
哪個機關作成、作成內容、所針對相對人 (誰做的、對誰做、要幹嘛)
包含行程法未直接規範的行政行為,ex. 私經濟行政
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為相同之處理,
不同事件為不同之處理。
憲法保障人民平等
行程法§6: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齊頭式平等:大家得到一樣的
形式平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到底怎樣是等之?)
實質平等
:合理的差別待遇
不得主張「
不法之平等
」,否則法律秩序會崩潰。
(別人違法沒被罰,那我也不該被罰)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相同事件,受合法「行政慣例、先例」拘束
人民可請求受平等對待
源自憲法,賦予BH自主權,但應使人民受平等對待
適用條件:有合法行政慣例、BH對該事件有決定餘地。
比例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目的手段間的均衡
適當性 (合目的性原則):手段有助達成目的
必要性 (最小侵害原則):對當事人最小侵害、手段是有效的
狹義比例性:手段目的成比例,相差不鉅。(不要大砲轟小鳥)
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失權制度:
任何權利均有界界限,權利人不得濫用
(要在範圍內主張權利)
信賴保護原則
:
保護人民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持續性之信賴
適用要件
信賴基礎:合法行政處分
信賴表現:具體信賴行為 (寬鬆認定即可)
信賴
不
值得保護之情形
行程法§119
詐欺、脅迫、賄賂使BH作VA
實務:客觀發現人民提供資料不正確、陳述不完整
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不知
行程法123 Ⅰ~Ⅲ
(VA之廢止)
釋605:符合一定程度之期待利益,可作為信賴利益
期待利益: (未取得之法律利益)
適用法律效果
公益 > 私益:損失補償 (財產保障)
私益 > 公益:存續保障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手段&目的,需有實質內在關聯或合理連結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國家行使公權力,須遵守正當程序
ex. 警察臨檢,客觀易發生危害之場所、人
/ 告知理由、出示證件
一、法源的概念
特定法規範所依的來源
法律上有權機關,
依特定法定程序制定發佈
YES
二、成文法源
憲法 (國家和人民的約定)
法律:立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條例、通則
命令
緊急命令:總統發布,國家急難重變時。屬總統職權,可變更或取代法律
法規命令:BH依法授權,對外生效之一般抽象法規
須有法律授權,明確記載「內容、目的、範圍」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長官)->下級機關(屬官),機關內部秩序運作規定 (組織規定、裁量基準等)
《行程§159 Ⅰ》
職權命令:BH 依職權制定之對外一般抽象法規範
自治規章
(地方法律)
(地方、中央分權)
自治事項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會)制定,地方BH公布
自治規則:地方BH依地方自治條例頒布之行政命令
(也可能有職權命令)
自律規則 (議會程序規範) (立法機關發佈,報上級機關備查)
委辦事項
委辦規:地方BH針對委辦事項,依法或職權制定規則
國際法:國家和外國或國際組織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送立院審議
NO
三、不成文法源
習慣法:廣泛存在於社會的行為潛在規範。
是否能作為行政法部成文法源?
YES:補充成文法不足
但不可限制人民權利、造成不利
NO
(Mayer / Maurer)
過於不明確
範圍、怎麼變更、制裁形式
司法判解
判例與決議
判例:法院審核,拘束同類事件判決結果。
(被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大法官承認相當法律或命令)
決議: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
對特殊法律問題的統一見解
判決:只對系爭個案有拘束力。
ㄅ4行政法法源
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統一解釋憲法、法律命令
強制力!
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
五、法源位階
上位法優先下位法
憲法 > 法律 > 命令 > 中央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