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h1-1&2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二、行政的類型 (依法律性質 (私法: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是否受憲法基本權拘束? (✅折衷説 …
Ch1-1&2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二、行政的類型
依行政目的分類
秩序行政(侵益行政),合比例原則
給付行政(生存照顧)
依法律拘束性
(能否決定法律效果)
羈束行政 (x)
裁量行政 (o)
依組織型態
直接行政:國家行政機關
間接行政
委外
自治行政
地方機關:獨立公法人
憲法保障、兩權分立 (行政、立法)
分為:直轄市(資源多、類似「省」)、縣(市)-相(鎮市)
行政委託
權限一部分可委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行程§16 Ⅰ )
功能性行政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or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程§2 Ⅲ)
依法律性質
公法:公權力行政
D:統治權主體,公法 行政行為
特徵
分類
高權行政:強制命令、禁止
單純高權行政:非命令,不具法強制力、照顧服務等
私法: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行政私法
:法定職權,以私法完成行政任務 (ex.國宅出售)
行政輔助:獲行政所需物資人力 (ex.買便當)
行政營利:機關直接,或依特別法設公司參與社會經濟 (ex.郵政)
純粹交易 :有行政目的,受市場供需法則支配
是否受公法原則拘束?
原則:較多自由(僅私法拘束)
⚠️組織法規
是否受憲法基本權拘束?
✅折衷説
部分適用
行政私法—與公權力行政無二致
J457(公任務 私型式 應循基本權規定)
J727 (分配眷舍)
其他私經濟行為—不受基本權拘束,僅係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私法問題)
否定說(間接適用):以私法概括條款將基本權適用於私法領域
肯定說 (直接適用):行政B皆受憲法規範
雙階理論
:先 主管機關之決定—後 私法消費借貸契約
(ex.國宅買賣-前公(審核)後私(交屋)
J540 國宅:依法基於公益為准否之決定
J695 國有林地濫墾補辦清理:目的涉及長遠公益之維護,依此作准否之決定,具公法性質
實務—政府採購法
(97年5月決議)
公:招標之申訴、異議,押標金
私:履約爭議,不還押標金
前階段B
採行政救濟之理由
訂約核准與否,涉及重大公益,非僅及於私益
救濟實效性:
民事僅為「要約」,不具拘束力,無履約義務
提起行政訴訟,須審是否符「正當行政程序」,較能提供權益保障
三、公法事件與私法事件
公私法的區分理論
主要學說
主體說:主體是誰和誰
(But 公主體與私人也會有私經濟關係)
新主體說:法規主體是否只有公主體。
是-公法/不限-私法
修正新主體說
:公法高權主體地位
(沿用上述「公主體的特別法」基礎,
附加公主體要位居高權)
利益說:法律保護公益/私益 (難判斷)
隸屬說:兩主體間的法律支配地位
(只要國家位居高權就是公法?)
補充學說
傳統說:依循過往私法判解
事件關聯說:某部分明顯屬公法,則全屬公法
推定公法說:保障人民權益,難分辨的就推定為公法
公私法事件的區分理論
法規依據:確認法規性質,就能確認事件性質
修正新主體說、依涉及之個別條文認定。
法理分析
主體 (涉及對象)
公&公-公法 / 私&私-私法 / 公&私-不一定
客體
法律關係內容是否適用公法?
公主體是否有優勢地位?
公主體是否獨占權限?
目的是否有公共性?
事件關聯性
行政機關主觀解釋
推定公法: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未明選私法,則推定為公法
(保障人民)
by 德國公法學者
區分實益
訴訟途徑
國賠請求權基礎
行程法適用對象
行政上強執運用
一、什麼是行政
形式意義:凡行政機關所為皆屬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做的所有事)
組織意義:公部門機構組成的行政組織整體。(博物館? 台鐵?)
實質意義 (經營管理)
積極說 (但難正面定義):德國學者試圖定義,但太繁雜,難以定義,只能描繪。
特徵描述說
(公益、未來、積極、層級)
消極說 (扣除說):扣掉立法、司法、監察以外的一切。(扣不徹底,又扣掉不該扣的) ex.法警有管理行為,但被扣除。
行政與統治行為
D:外交與內政方針
Vs 行政:超然法秩序
實務
J328:國土疆域
J419:行政院長請辭與否
監督:不應司法,應由人民
行政法法源
成文
國際法
J329:條約—法律效力
直接適用
Eg. 港男在台殺女友,港台擬制定引渡條約
制定相關法規
國際法原則—司法判決引用
協定— 法規命令效力
不成文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位
行政法源效力
法規不溯及既往
(J717)
事實已終(真正)
事實尚存,原則適用新法 ,衡量信賴利益(不真正)
Eg. 配耕國有地使用借貸契約—私法契約
J448
修正式雙階論:
後行為—行政契約
(前後B可隸屬同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