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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隱私法益 (§310I誹謗罪 (違法性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III), 釋字509(真實惡意原則):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之…
名譽、隱私法益
§310I誹謗罪
TB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是具體事實的指謫而非單純謾罵)
主觀TB:故意+「散佈於眾意圖」
違法性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III)
釋字509(真實惡意原則):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之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可」
公益關聯原則: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III但)
§311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競合:公然侮辱vs誹謗:論誹謗罪
§315 妨害書信秘密罪
開拆、隱匿、窺視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TB行為
文書
與文書犯罪不同,不需要涉及法律交往上的重要證明事項
然該內容必須與人格有相當程度關聯性而具備秘密利益始足當之
排除他人知悉內容的行為:封緘
無故:違法性
§315-1 妨害秘密罪
TB行為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非公開
主觀隱密期待
客觀隱密環境
必須是利用「與視聽能力相結合」的工具設備,且能「超越物理上的障礙」:工具設備
(實務:配偶抓姦也該當無故)無故:違法性
§315-2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II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III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妨害秘密之行為I
§309I 公然侮辱罪
TB行為:公然侮辱人
侮辱:對他人為輕蔑、「貶低人格」的行為(開玩笑 :red_cross:)
人
通說:必須為「有主觀感受之人」
實務:自然人、法人均可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違法性:§311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②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③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①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④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309II暴行侮辱罪
§310II加重誹謗罪
§316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318-1 洩漏因電腦上知悉秘密罪
§317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318 洩漏因公務知悉工商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