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隱私法益

§309I 公然侮辱罪

TB行為:公然侮辱人

侮辱:對他人為輕蔑、「貶低人格」的行為(開玩笑 ❌)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通說:必須為「有主觀感受之人」

實務:自然人、法人均可

違法性:§311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②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③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①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④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310I誹謗罪

TB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是具體事實的指謫而非單純謾罵)

主觀TB:故意+「散佈於眾意圖」

違法性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III)

釋字509(真實惡意原則):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之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可」

公益關聯原則: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III但)

§311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競合:公然侮辱vs誹謗:論誹謗罪

§309II暴行侮辱罪

§310II加重誹謗罪

§315 妨害書信秘密罪

開拆、隱匿、窺視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TB行為

文書

與文書犯罪不同,不需要涉及法律交往上的重要證明事項

然該內容必須與人格有相當程度關聯性而具備秘密利益始足當之

排除他人知悉內容的行為:封緘

§315-1 妨害秘密罪

TB行為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非公開

主觀隱密期待

客觀隱密環境

必須是利用「與視聽能力相結合」的工具設備,且能「超越物理上的障礙」:工具設備

(實務:配偶抓姦也該當無故)無故:違法性

無故:違法性

§315-2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II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III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妨害秘密之行為I

§316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318-1 洩漏因電腦上知悉秘密罪

§317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318 洩漏因公務知悉工商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