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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性自主-幼童系列 (§227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實務見解 (本罪是否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有「合意」為前提? (學說 :red_cross…
無關性自主-幼童系列
§227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TB行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I)猥褻(II)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III)猥褻(IV)
實務見解
雖未滿16歲「已結婚者」,有正常實施性行為的能力,縱使嗣後婚姻遭撤銷或離婚,亦不成立本罪
未滿16歲之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不成立「相姦罪」
本罪是否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有「合意」為前提?
學說 :red_cross::只需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猥褻即該當
實務 :check:
:star:對於「未滿7歲」之人為性交猥褻?
實務
99.7th決:依民法§13「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其必然「欠缺合意性交的能力」 ,不成立§227
「因其無性交合意,故絕對違反其意願」,且按97.5th決議,該當違反其可得推知意願的「強制行為」,又符合§222 ②,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學說
性犯罪必然是侵犯被害人基於「理解何為性行為並做出意願」之自由
未滿7歲之人不理解性行為的意義,根本「欠缺性意識」,行為人不成立性犯罪,其侵犯的乃「幼童的身心健全發展」而成立§227
保護法益: :star:幼童的身心健全發展
§227-1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前項之罪,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