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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性交系列 (§226加重結果犯 (犯強制性交/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猥褻、乘機猥褻罪, 致死致重傷(I),…
妨害性自主-性交系列
§226加重結果犯
犯強制性交/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猥褻、乘機猥褻罪
致死致重傷(I)
致「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致重傷」(II)
§228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I)猥褻(II):TB行為
因親屬、教養、業務等上下監督關係而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行為主體
利用「社會優勢地位」影響被害人的意欲,進而「取得同意」而從事性交猥褻行為
§229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人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TB行為
本罪詐術內容,限於「使人誤信為自己配偶」
必須行為人施詐術在先,相對人陷於錯誤在後:貫穿的因果關係
§226-1形式結合犯
犯強制性交/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猥褻、乘機猥褻罪
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使被害人重傷
§221強制性交罪
TB行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學說:強度必須與條文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一致
:star:實務(97.5th決):只要違反被害人「明示、默示或可得推定之意願」的一切行為均屬之
而為性交(§10V):性交必須是本於「性目的」而為之
§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加重條款§222I
② 未滿14
③ 精障、心智
① 二人
④ 藥劑
⑤ 凌虐
⑥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
⑦ 侵入住居
⑧ 兇器
§225 乘機性交猥褻罪
TB行為
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本罪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故「該狀態並非行為人所造成」
身體障礙的類似情形:臥病在床、不勝酒力、熟睡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I)猥褻(II)行為
只有行為人「未施用任何強制力」,趁被害人認知與意欲「無從運作」之情況才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