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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總 (債之消滅 (清償(§309Ⅰ) (清償期、清償地及清償費用 (清償地:§314, 清償費用:§317, 清償期:§315.§316), 抵充…
債總
債之消滅
清償(§309Ⅰ)
清償期、清償地及清償費用
清償地:§314
清償費用:§317
清償期:§315.§316
抵充
數宗種類不同之抵充:§323
抵充順序之任意性:抵充之順序非強行規定,得依當事人之契約加以改變
數宗種類相同債務之抵充:§321.§322
效力:§324.§325
清償客體
代位清償:§319+§347
間接給付:§320(又稱新債清償)
一部清償:§318
清償主體
受領清償人
收據持有人:§309Ⅱ
第三人:原則不生清償效力;例外生清償效力(§310)
受領權人:§309Ⅰ
清償人
當然清償人:債務人有履行其債務之義務
一般第三人:§311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311但.§312.§313→§297.§299
抵銷
要件
須債權處於抵銷之適狀
須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337
須依債務之性質得為抵銷
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336
須兩人互負債務
無抵銷之禁止約定或規定
意定禁止:§334Ⅰ但.Ⅱ
法定禁止
受扣押命荔枝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取得之債權:§340
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341(§269)
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務:§339
對合夥債務抵銷之限制:§682Ⅱ
禁止受扣押之債務:§338
意義:§334.§335Ⅰ
★形成權、單獨行為、不得附條件及期限
提存(§326)
效力
債權人與提存所間
提存物交付請求權:§329.§330
保管費用支付:§333
提存人與提存所間
提存人與債權人間
費用負擔:§333
所有權移轉
替代物:依消費寄託(§602)之規定於提存時,其所有權先移轉於提存所
特定物:提存所僅取得其物之占有,其所有權並未移轉
危險移轉:§328
要件
須有提存之當事人:§327
須有提存原因:§326
須有提存標的物:§331.§332.§333
★解釋上限於動產,因不動產可依拋棄占有而免責(§241)
免除:§343
★單獨行為、形成權、準物權行為
混同:§344
債之關係
共同效力
私立實現力:原則以透過法院公權力為主要救濟手段,例外以債權人為私力保全債權或實現債權之手段,EX:§151.§334
處分權能:原則上得將債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權利質權
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並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須以此作為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受領保持力:債務人為給付後,債權本身因清償而消滅,但當事人間廣義債之關係卻未因此而消滅。故債權人得以此作為受領並保持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訴請履行力:若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自願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
★法律規定特定債權無請求力時,債權人亦不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稱不完全債權。EX:§205.§573
義務群
附隨義務:輔助主給付義務之實現並保護債權人固有利益為目的,若違反將構成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瑕疵給付
不真正義務:為一種強度較弱之義務,若債務人不履行時,不發生債務不履行,其效果僅使義務人遭受到自己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
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用以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
從給付義務:以確保債權人利益能獲最大滿足
性質
相對性:基於債之關係僅得向當事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於第三人主張債權
平等性:同一債務人同時有數個債權存在時,不論發生先後或數額多寡,均以同等地位並存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連帶之債(§272)
連帶債權(§283)
效力
對外
絕對
債務免除:§288Ⅰ
消滅時效完成:§288Ⅱ
確定判決:§287
受領遲延:§289
債務消滅:§286
相對:§290
對內:§291
要件:在法典
連帶債務(§272)
要件:在法典
效力
對外
絕對
債務免除:§276Ⅰ
消滅時效完成:§276Ⅱ
確定判決:§275
抵銷:§277
受領遲延:§278
清償:§274
相對:§279
對內
債務分擔標準:§280
求償權
求償權人之承受權:§281Ⅱ
求償權之擴張:§282
求償權:§281Ⅰ
不真正連帶債務:指數債務人本於不同法律之規定,對債權人各付全部相同給付義務債。與連帶之債最大差別是無內部分擔額,債務人僅得依§218Ⅰ於給付時請求債權人讓與對其他債務人之債權
不可分之債
不可分之債務:§292準用連帶債務
不可分之債權
對外效力:§293Ⅰ
對內效力
對債權人所生事項效力:§292Ⅱ
債權人之分配額:§293Ⅲ
可分之債(§271)
要件:在法典
效力
對外:§271(平均分擔)
★§258
對內:平均分擔,若超過其平均分擔或受之給付,經受領者,依§179.§176.§311處理
債之移轉
債權讓與
效力
對內
文件交付及情形告知:§296
從屬權利隨同移轉:§295
債權讓與時,債權瑕疵隨同移轉
對外
對債務人
債權之表見讓與:§298
抗辯之援用:§299Ⅰ
應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297
抵銷之主張:§299Ⅱ
對第三人
債權之二重讓與:在法典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297-§299.§311Ⅱ但
要件
須債權具讓與性
原則:得自由讓與(§294Ⅰ)
例外:禁止讓與(§294Ⅰ但 Ⅱ)
須債權具確定性
須債權存在且讓與人有處分權
★債權出賣人付權利瑕疵擔保責任§350.§353
須有債權讓與合意
債務承擔
★專指免責債務承擔
成立
債權人與承擔人間訂立之承擔契約:§300
債務人與承擔人間訂立之承擔契約:§301
效力
從權利之存續與消滅:§304
債務人抗辯支援用:§303
債之發生
債之標的
債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