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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分類 ((二、受 法律羈束 的程度 (羈束處分:應 在一定構成要件下作成決定,機關 無自由裁決空間, 裁量處分:在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得…
行政處分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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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複處分 與 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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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區分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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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得否提起 行政爭訟?機關對人民就同一事件重複之請求,所為多次內容相同的決定
(1) 重複處分:僅重申 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未重作實體決定
(2) 第二次裁決:機關在第一次裁決後,在事實或法律 未有變更 之下,重新實體審查,並予裁決,
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 發生公法上效果,故仍為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而得視為行政爭訟之對象
七、需協力 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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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階段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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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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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多階段行政程序 特徵
(1) 以 處分 作區隔,多階段行政程序 與 複數行政處分 之組合
(2) 由同一機關為之,一機關、多程序、多處分 的連貫程序結構
(3) 也可能由多機關就特定事項分段實施,→多機關、多程序、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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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救濟
原則:一般認為,前階段之行為純係「行政內部行為」,縱令 此等行為之欠缺 可能導致 最後階段處分違法,仍非可以 視作行政處分。
. . . ...從而,相對人不服,僅能針對最後階段處分提起救濟。
. . . .●最高行 97年判例
. . . ...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不服,以最後做成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 行政法院審查範圍 則包含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司法實務:最高行 102年聯席會議決議
內政部 對於各縣市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 得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
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 僅為 執行行為,人民不服提起撤銷訴訟 ,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 行政院 為提起訴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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