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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進口案例 (牽涉到的法規 (解釋準則一、二(甲)後段及六規定 (解釋準則一: 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
手機進口案例
牽涉到的法規
解釋準則一、二(甲)後段及六規定
解釋準則一: 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此等稅則號別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解釋準則二(甲): 該稅則號別亦應包括該完整或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
解釋準則六: 基於合法之目的,某一稅則號別之目下物品之分類應依照該目及相關目註之規定,惟該等規定之適用僅止於相同層次目之比較。為本準則之適用,除非另有規定,相關類及章之註釋亦可引用。
WCO 1964年Classification Opinions“ Home Sauna” apparatus
歐盟、美國海關類似貨品案例之分類意旨
問題爭議
稅率規範問題
貨品解釋問題
改善計畫
依據解釋準則一
本案依解釋準則二(甲)規定,已可明確辦理稅則分類,
無需再使用解釋準則二(乙)或解釋準則三(乙)規定適用之餘地
依據稅則預先審核案例
本案來貨為未經組合之木製桑拿房及其電加熱器設備相對照,兩案貨物顯不相同,自不可比附援引。
問題起因
產品申報稅則判定有誤
1-9項(須改稅則)
10-13項(照舊)
此案例複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