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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討論共犯的情形(1) (過失犯 (Q:是否有「過失犯的共同正犯」? (學說 (實益 (通說 (若無法確認究竟是哪一個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依…
不可討論共犯的情形(1)
過失犯
Q:是否有「過失犯的共同正犯」?
實務
否定說
過失犯無法與他人形成「共同的行為決意」(犯意聯絡)
學說
通說
否定說
過失犯無討論共同正犯的餘地
少數說
肯定說
若數人間有「共同的注意義務」,但自己或他人卻疏於注意,則形成「整體的不注意」,此時可以成立過失的共同正犯
§28 並無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
廣義共犯的特色不是心理的因果關係,而是在於「互相承擔責任」
實益
通說
若無法確認究竟是哪一個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依「罪疑惟輕原則」,行為人均無罪
少數說
雖然無法確認究竟是哪一個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但是依共犯必須互相承擔責任的法理,每個人均必須一同負責,因此可對行為人論罪
Q:「加重結果犯」是否可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通說
各個行為人事前對於該加重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若正犯與共犯皆能預見該加重結果,則兩者均成立加重結果犯
若其中一方不能預見該加重結果,則不能預見的一方不負加重結果犯之責,僅成立基本犯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原因
過失犯已有多數正犯的設計
分別成立過失犯的多數正犯
過失犯的內心沒有任何想法
不可能與他人形成心理的聯絡
無法成立「過失犯的教唆犯」與「過失犯的幫助犯」
幫助犯
精神上的影響力
教唆犯
惹起犯意
預備犯
無法成立「預備犯的教唆犯」與「預備犯的幫助犯」
§29 Ⅲ 的修法理由
正犯必須達到著手階段,始能討論共犯
既然預備犯乃尚未著手的犯罪,即無共犯的討論
無法成立「預備犯的共同正犯」
§28 的修法理由
不承認預備共同正犯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