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勞動法令第一堂:招募甄選相關條文 (法律用字 (勞動檢查 (行政程序 (勞資爭議 (勞動檢查, 勞資爭議調解(民事)), 勞檢結果 (罰僱主,…
勞動法令第一堂:招募甄選相關條文
法律用字
得:可以選擇做或不做
應:一定要這樣做
不得:不可以(沒有不應)
但(但書):特殊情況
舉證責任:舉出證據的責任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勞動檢查
勞動條件:勞動局派人到單位檢查
勞動環境
行政程序
勞資爭議
勞動檢查
勞資爭議調解(民事)
勞動檢查
勞檢結果
罰僱主
沒有結果
陳述意見(當不符檢查結果)
提出訴願:陳述意見後仍是受罰
主管機關:勞動部(中央)
行政訴訟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避免歧視
不實廣告
不收不必要的東西
保證金
護照、工作證、證件等等
不得從事違法
薪資揭露
新法: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避免就業歧視
與生俱來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
勞動法
勞動部
條,Eg:就服法第五條
註:若是在兩條之間新增一條,則是用''-"符號表示,例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1-1條
項:開頭到第一個句號是第一項
款,項冒號後到第一個句號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