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殯葬政策與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2-35) (22.公會加入規定, 29.規範主管機關得公開之資訊範圍, 30…
殯葬政策與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2-35)
22.公會加入規定
29.規範主管機關得公開之資訊範圍
30.應將轄區或較近公立殯儀館相關資訊,提供憲警人員作為執行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之用。
28.規範未實現之損失範圍
31.骨骸起掘後存放規定
27.信託管理公司投資規範
32.私人墳墓修繕規定
26.信託管理費用規定
33.第102條條例規範之設施之造冊管理及修繕規範
25.生前契約之公司查核
34.第102調條例規範之設施之繼續使用管理規定
24.專任禮儀師之規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23.申請或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法人規範
殯葬管理條例
服務業管理輔導(42-60)
47.負責人消極條件
52.信託費用運用之限制
53.信託費用之結算
54.信託契約之解除
58.評鑑獎勵
60.教育訓練
59.公會訓練委託
45.禮儀師
51.生前契約費用之信託
44.變更登記
46.禮儀師業務
48.資訊透明
43.開業期限
50.生前契約之限制
57.暫停營業
55.預收款之查核
56.委託銷售
42.營業程序
49.書面契約
殯葬行為管理(61-72)
69.憲警人員
70.埋葬規定
61.殯葬自主
71.使用年限之準用
68.噪音管理
67.出殯路線
66.醫院設施之經營
65.醫院禁止
64.太平間之業務
63.非法設施
62.道路搭棚
72.家族墓園
罰則(84-105)
84.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
罰6~30萬
85.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罰1~5萬
86.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罰10~50萬
87.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罰6~30萬
88.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罰3~15萬
89.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罰60~300萬
90.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
罰3~15萬
罰20~100萬
91.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罰20~100萬
92.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罰6~30萬
93.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罰3~15萬
94.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罰6~30萬
95.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二項規定者
罰3~15萬
96.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
罰3~15萬
醫院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醫院或其受託經營者違反第六十六條規定
醫院或其受託經營者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累計三次得廢止設施
加罰6~30萬
罰3~15萬
97.醫院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
罰30~150萬
98.憲警人員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罰3~15萬
99.墓主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或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罰6~30萬,超過面積或高度達一倍以上,按倍數處罰
100.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101.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審議或諮詢之。
102.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
10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3.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105.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