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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政策與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21) (1.細則規定依據, 2.殯葬設施設置主體規劃規範, 3.殯葬設施設置程序規範, 4…
殯葬政策與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21)
1.細則規定依據
2.殯葬設施設置主體規劃規範
3.殯葬設施設置程序規範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期限得分期分區開發計算
5.本條例所定距離之定義
6.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源地係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劃定
7.戶口繁盛地區定義
8.河川為中央水利主觀機關認定並經公告之水道
9.工廠及礦場相關規定
10.爆炸物或易燃之氣體、油料規範及認定
11.已設置之公墓認定
12.山地鄉之公墓規定
13.屍體處理設施認定
14.公共衛生設施認定
15.合併設置之殯葬設施規範
16.平面(草皮)式墓地規範
17.海葬之海域規範
18.骨灰(骸)設施啟用規定
19.墓基規定
20.登記簿形式規定
21.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規範
殯葬管理條例
總則(1-3)
1.立法目的
2.用詞定義
3.主管機關
設施設置管理(4-20)
4.設置主體
5.面積限制
10.距離之排除
7.核准及設置期限
6.設置程序
8.距離(公墓)
11.土地徵收
9.距離(殯、火、骨)
14.應有設施(禮廳靈堂)
13.應有設施(殯儀館)
16應有設施(骨灰設施)
15.應有設施(火化場)
12.應有設施(公墓)
17.共用
18.綠美化
19.環保葬
20.啟用程序
設施經營管理(21-41)
27.深高度限制
登記簿
21.機關人員設置
22.設施經營許可
32.廢止程序
26.公墓面積限制
38.評鑑獎勵
24.禮廳靈堂之限制
25.埋葬起掘之限制
23.移動式火化設施
31.事實變更
30.無主墳墓
29.起掘證明
37.提撥清冊
36.經營管理基金
35.管理費專戶
34.毀損通知
28.墓基使用年限
40.禁葬公告
39.情勢變更
41.遷葬程序
罰則(73-83)
73.違反第六條第一或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或不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者
罰30萬-150萬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
罰10~50萬
74.執行火化業務發生違法情事
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禁止該設施繼續使用。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罰3~15萬
75.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停業六個月至一年,情節重大者得廢止經營許可
罰30~150萬
76.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罰6~30萬
面積超過一倍以上
按倍數處罰
77.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罰10~50萬
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
按倍數處罰
78.違反第二十九條起掘規定者
罰3~15萬
79.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罰1~5萬
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
罰30~150萬
80.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第二項規定
罰10~50萬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罰30~150萬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罰3~15萬
81.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依其所收取之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
82.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
罰3~15萬
83.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
罰3~15萬
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第1項一定規模(106年5月9日)
資本額(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以上
應聘用專任禮儀師
以農會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
應聘用專任禮儀師
自107年1月1日起分5年5階段實施
(一) 自107年1月1日起,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者,至少應置1名專任禮儀師;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至少2名;1億元以上者至少7名(逾1億元部分,每達1億元,至少增加1名)
(二) 至於資本額或出資額在「5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及「100萬元以上」者,分別自108年、109年及110年之1月1日起應聘至少1名。
(三) 另以「農會」從事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聘至少1名,自111年1月1日起至少2名。
未依規定配置禮儀師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