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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成立時間點 (共謀共同正犯 (意義 (只參與「陰謀」階段,未加入後續的犯罪過程, 犯罪首領、主謀),…
「共同正犯」的成立時間點
共謀共同正犯
意義
只參與「陰謀」階段,未加入後續的犯罪過程
犯罪首領、主謀
Q:「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值得處罰?
存在必要性
實務
釋字第109號解釋
承認處罰共謀共同正犯的立場
學說
犯罪支配理論
僅「參與謀議」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判斷標準
該共謀行為在犯罪過程中的重要程度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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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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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共同正犯
意義
分擔部分的犯罪行為
一起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數人分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例子
把風
接應
指揮
參與預備階段的共同正犯
意義
未參與陰謀階段,但是在「預備」階段加入犯罪
參與「陰謀」與「預備」階段的犯罪
例子
準備武器或其他犯罪工具
相續(承繼)共同正犯
意義
在犯罪行為終了之前,中途加入並且一起分擔犯罪
Q:「相續共同正犯」是否必須對於犯罪負全部的不法責任?
通說
例外
結合犯
本質上是兩個獨立的犯罪
若前行為人已經既遂一部行為後,後行為人始介入其中,因後行為人對於前行為並無貢獻,其只對介入後的行為負責
原則
後參與之人既然認識先行為,而且欲利用該既成事實達到一定的犯罪,即必須與前行為一同負共同正犯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