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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 (§335侵占罪 (客觀TB (行為主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1.是否以合法原因作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實務: :check:,…
侵佔罪
§335侵占罪
客觀TB
行為主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1.是否以合法原因作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實務: :check:
學說: :red_cross:他人之物本不該據為己有,有無合法原因不重要
2.侵佔不法原因給付之物?
(甲給乙10萬買毒品,乙卻私吞)
實務:按民法,所有權人對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物僅「喪失返還請求權」,而非喪失所有權,該給付物仍屬「他人之物」
TB行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336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雙重身分犯
純正身分: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不純正身分:因公務、公益、業務上關係而持有
參與: :star: 請參照總則「雙重身分犯」有關§31I+II的操作
§337侵占遺失物罪
TB行為: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通說
遺失物:非因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持有,持有關係終止
遺忘物:持有人將其持有物遺忘在明知的特定地點,「持有關係仍存在」,乃是「竊盜罪」的客體
實務:遺忘物仍屬本條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遺失物遺忘物都是本罪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