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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財產法益概論 (四.財產犯罪行為模式 (損害型(破壞他人財產為目的) (個別財產犯罪(毀損), 整體財產犯罪(詐欺毀損)), 特殊型…
侵害財產法益概論
四.財產犯罪行為模式
整體財產犯罪
特徵:取得瑕疵同意
認知瑕疵(詐欺)
意欲瑕疵(勒索、擄人勒贖)
未經同意的例外(強盜得利)
損害型(破壞他人財產為目的)
個別財產犯罪(毀損)
整體財產犯罪(詐欺毀損)
個別財產犯罪
特徵:未經同意
剝奪物的持有(竊盜、搶奪)
剝奪物的所有(侵占)
混合型(取得+破壞他人財產為目的):背信罪
特殊型
重利罪(保護無談判能力的社會弱勢)
贓物罪(保護被害人對財產的追討)
二.財產犯罪的形式
個別財產犯罪:專門保護物的「使用價值」(所有權,限於具體物)
整體財產犯罪:專門保護物的「交換價值」(包含具體的物、利益)
三.財產所遭受的損害
個別財產犯罪:破壞所有人對於物的「使用價值」
剝奪所有權
剝奪「持有」
整體財產犯罪:貶損所有人對於物的「交換價值」
折算原則:所有人的支出與所得折算之後有短少(ex.花一萬買到只值一千的東西)
目的欠缺理論:雖支出與所得等值,惟被害人的「重大目的不達」,便可認定有財產損害
(ex.甲謊稱值一萬的精品包打一折拍賣,實際上只值一千,乙於是掏錢購買)
ㄧ.刑法上的財產
法律及經濟概念折衷說(通說)
以「純經濟」的財產概念為原則,具有價值的物質權利均屬之
惟以該財產「受民法保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