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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強盜 (§329準強盜罪 (客觀TB (TB行為: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當場:具備場所與時間的密接性, :star…
搶奪、強盜
§329準強盜罪
客觀TB
行為主體:犯竊盜或搶奪之人
TB行為: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當場:具備場所與時間的密接性
:star:釋字630:強暴脅迫必須「達到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
主觀TB
故意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的意圖(行為人主觀上有此等意圖即可)
準強盜未遂的認定
實務:以竊盜、搶奪的著手與既遂認定
學說
施加強暴脅迫為本罪著手
穩固財物持有狀態為既遂
準強盜預備犯
實務:未成立竊盜、搶奪之前,沒有準強盜罪的問題
學說:竊盜、搶奪後,施加強暴脅迫前還是有成立預備犯的可能
參與:本罪為純正身分犯,勢必落入通說(義務犯理論)與實務§31第1項(擬制法理)之爭
§328強盜罪
TB行為
施加「致使不能抗拒」之強制力
取他人之物或使之交付
主觀TB
故意
必須在第一行為的當下(施加強制力時),具備取他人之物或使之交付的認知與意欲
犯意變更:行為人在「著手竊取後,建立持有前」被發現,因而施加強制力取走該物,實務上稱「轉念強盜」,僅論強盜罪即可
不法所有意圖
形式結合犯:§332
(I)強盜殺人罪
(II) ①強盜放火②強盜強制性交③強盜擄人勒贖④強盜使人重傷
基本之罪與相結合之罪「被害人不需要是同一人」
由於法條僅說「犯強盜罪而...」
無論強盜罪既遂還未遂,「相結合之罪」既遂,便成立形式結合犯既遂
若相結合之罪未遂,只能論以實質競合
同時成立多重結合關係(ex.強盜、強制性交、殺人)
擇一重刑相結合罪成立形式結合犯:成立強盜殺人罪
再跟剩下的罪實質競合:強盜殺人與強制性交,數罪併罰
轉念強盜與準強盜之適用
準強盜:已建立自己的持有,施加強制力係為「穩固持有狀態」
轉念強盜:施加強制力以「破壞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
§325 搶奪罪
TB行為
通說:為了彰顯本罪保護「身體潛在危險性」之法益
搶奪:乃是「施加不法腕力猝然擷取」,使被害人不及抗拒
客體:更要求是被害人所「緊密持有」
實務見解
「公然且乘人不備」:該當搶奪罪
「秘密、和平而乘人不知偷取」:該當竊盜罪
§326加重搶奪罪:犯搶奪罪而有§321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330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321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